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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以房抵债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发表时间:2007/1/11
  问:我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2003年欠一家建安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由于我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情况不好,导致目前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不能支付所欠的工程款。2005年3月,经与建安公司协商,我公司以开发的两套商品房作价1000000元抵偿对方的债务。该商品房的账面成本为800000 元,市场价格约1200000元。请问这笔业务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答:以房产抵偿债务,属于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

  一、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以房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营业税的计税价格该如何确定呢?这里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1200000元。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核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由于你公司两套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 1200000元,如果按1000000元作价,则属于价格明显偏低。

  另一种选择是,计税价格等于双方的作价1000000元。以商品房抵偿债务可以分解为销售不动产和清偿债务两笔经济业务。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可以看作你公司先是销售商品房,取得价款1000000元,然后再将取得的价款1000000元用于偿付欠款。

  两种处理方式看起来似乎都有道理,让我们来作进一步分析。第一种处理方式是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只要是转让同样的商品房,其税负都是相同的,不会因为企业间作价的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看,这样计算防止了纳税人利用较低的作价来减少纳税。因此,从理论上讲,应当采用市场价格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是在实务操作上,第一种处理方式的法律依据却不充足,其依据是“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顺序核定其营业额”。在此,要注意的是核定营业额的前提是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你公司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不能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只得采用以商品房抵偿的方式,并且对方也已经接受,说明你公司将商品房作价偏低有比较充分的理由,这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采取核定营业额的条件。因此,不能采取市场价格,而应按照双方的作价来计算缴纳营业税,你公司应缴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
问:我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2003年欠一家建安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由于我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情况不好,导致目前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不能支付所欠的工程款。2005年3月,经与建安公司协商,我公司以开发的两套商品房作价1000000元抵偿对方的债务。该商品房的账面成本为800000 元,市场价格约1200000元。请问这笔业务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答:以房产抵偿债务,属于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

  一、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以房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营业税的计税价格该如何确定呢?这里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1200000元。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核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由于你公司两套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 1200000元,如果按1000000元作价,则属于价格明显偏低。

  另一种选择是,计税价格等于双方的作价1000000元。以商品房抵偿债务可以分解为销售不动产和清偿债务两笔经济业务。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可以看作你公司先是销售商品房,取得价款1000000元,然后再将取得的价款1000000元用于偿付欠款。

  两种处理方式看起来似乎都有道理,让我们来作进一步分析。第一种处理方式是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只要是转让同样的商品房,其税负都是相同的,不会因为企业间作价的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看,这样计算防止了纳税人利用较低的作价来减少纳税。因此,从理论上讲,应当采用市场价格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是在实务操作上,第一种处理方式的法律依据却不充足,其依据是“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顺序核定其营业额”。在此,要注意的是核定营业额的前提是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你公司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不能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只得采用以商品房抵偿的方式,并且对方也已经接受,说明你公司将商品房作价偏低有比较充分的理由,这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采取核定营业额的条件。因此,不能采取市场价格,而应按照双方的作价来计算缴纳营业税,你公司应缴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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