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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发表时间:2007/1/16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纳税人应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率下调至13%

  《通知》指出,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1、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通知》还对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实行营业税政策的相关规定给予明确。

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对以下单位产品实行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二)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以下单位产品实行的营业税政策:

  (一)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三)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通知》最后明确,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财税[200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及第三条的营业税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9号)、《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同时废止。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收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应予以抵减以后纳税期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或者直接予以退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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