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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详解
发表时间:2007/2/13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将与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一起,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实施条例与原来的实施条例相比,根据税法修订的相关内容,在现行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对四项条款予以修订,并增加两款内容。修订后,新的实施条例由原来的47条扩充为49条,分别从补充部分允许免税的项目,相应提高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增加税前扣除项目,维持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明确自行纳税申报的标准和有关申报规定,以及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等6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提高至每月1600元。
根据对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修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提高至每月1600元。这主要是因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同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支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额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后,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承包人、承租人减除必要扣除费用的标准,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额同步调整到1600元。
2、维持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同时,为保持个人所得税政策连续性,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1600元),在保持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的前提下,维持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不变(3200元)。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办理纳税申报。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的标准。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与旧实施条例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将高收入者作为管理重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办理纳税申报。
4、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也可免税。
新条例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和旧条例规定相比,新条例对此条增加了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二、增加的内容
1、三险一金可免交个税。
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将需要长期执行的一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新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前,这些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文件中,现在统一规定在实施条例中,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便于掌握和执行。
2、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具体内容。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具体内容。过去,由于受到难以准确鉴别个人身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水平参差不齐、税务机关信息化程度比较落后等现状的制约,大多数扣缴义务人以汇总单位所有人员的纳税额来进行申报,而没有对每个纳税人的收入和税额进行具体明细申报。这种状况,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也不利于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税制过渡。因此,实施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每一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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