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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扩大费用列支范围可节所得税
发表时间:2007/2/13
转贴自:财会信报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不断完善,经济不断增长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许多企业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大,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更有许多企业跨行业、跨区域集团化经营,企业间竞争越来越加剧,尤其对于新兴产业企业,在成长期间,为了提高知名度和扩大影响,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都大幅度提高,超出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税前扣除,需作纳税调整,加重了纳税负担。

  解决办法:可成立单独核算的销售分公司,这样同一种产品在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作两次销售,销售额增大一倍,从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随之加大,企业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分设机构,在某些方面一定程度上经过合理纳税筹划,便可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成立分设机构需承担相关费用以及增加一道销售环节印花税,所以在筹划时企业要从整体观念和综合效益出发,权衡得失,以期达到效益最大化。

  例:山东甲企业为新建企业,产品适用广告费扣除率2%,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企业年初推出一种新产品,预计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假若本地销售1000万元+东北地区销售7000万元),需要广告费支出260万元、需要业务宣传费支出70万元、需要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

  方案一:产品销售统一在本公司核算,需要在当地电视台、东北地区电视台分别投入广告费120万元、140万元。

  方案二:鉴于产品主要市场在东北地区,可在东北地区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设立以后,与甲企业联合起来做广告宣传。成立公司估算需要支付场地、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10万元,向当地电视台、东北地区电视台分别支付广告费120万元、140万元,其中:东北销售公司销售额7000万元,甲企业向东北销售公司按照出厂价6000万元作销售,甲企业当地销售额1000万元。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由此计算甲企业方案一由于广告费超出扣除限额260-8000×2%=100(万元),尽管100万元广告费可以无限期得到扣除,但毕竟提前缴纳所得税33万元(100×33%);业务宣传费超出扣除限额70-8000×5‰=3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由此计算甲企业方案一由于业务招待费超出扣除限额50-[1500×5‰+(8000-1500)×3‰]=23(万元);三项费用共超支100+30+23=153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应税所得额153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53×33%=50.49万元。

  在方案二中,若东北销售公司销售收入仍为7000万元,这样甲企向东北销售公司移送产品可按照出厂价作销售,此产品的出厂价为6000万元,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1000+6000)×2%=140(万元),东北销售公司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7000×2%=140(万元),这样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280万元,实际支出260万元的广告费可由两公司分担,分别在甲企业和销售公司的销售限额内列支120万元、140万元,且均不被纳税调整。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6000)+7000]×5‰=7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0×5‰+(7000-1500)×3‰]×2=54(万元);这样甲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支出70万元和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分别在总公司和销售分公司的限额内分别列支,均不超扣除标准。但因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单位会相应增加一些管理费用10万元,且与总公司之间构成了销售关系,需缴纳按销售营业收入6000×0.3‰=1.8万元的印花税,由于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不变,整体增值额不变,也不会加重总体的增值税负担;对两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当年增加净利38.69万元(50.49-10-1.8)。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扩大费用列支范围的纳税筹划时,应结合每个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以及自身经营条件,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制订对企业最有利的方案,切忌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顾此失彼。一个好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仅仅是纳税最少,而应当是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且实施的纳税筹划方案很好地配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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