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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企业委托包销商售房如何征税?
发表时间:2007/2/16
据国税函(1996)684号 1996年11月22日

  苏地税函(1997)009号 1997年1月20日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房产开发企业在合同期内委托包销商承销房屋,其取得的售房款,均应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对其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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