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未登录!
  |公司动态 |公司介绍 |公司荣誉 |培训动态 |服务项目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公司活动 |典型客户 |客户联谊 |最新招聘 |联系我们
  税收新政 | 财税短信 |税法查询 | 中汇观点 | 实务洞察 | 双月期刊 |培训课件          
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拆迁安置补偿或安置房屋,是否征收营业税?
发表时间:2007/2/16
 据苏地税函[2000]309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精神,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当年无营业收入或能够取得少量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须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即开发成本的当年借方发生额)的 60%预计营业收入。按预计营业收入提取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待摊费用"科目,自出售开发产品实现营业收入的年度开始,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此项规定属于财务处理范畴,在纳税申报时企业仍应按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标题文档
集团邮箱 |  联系我们  |  您是第 次浏览网站
咨询热线:86527980(咨询台)
公司总机:028-86088667、86527185转802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3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