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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房地产企业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发表时间:2007/2/16
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五)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此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精神: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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