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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样板房”,要计征企业所得税吗?
发表时间:2007/3/27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但文件第八条第8点还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按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自用的,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不视同销售)。但对“售房部或接待处”和“样板房”如能单独核算的,可不作为“开发产品”处理,而视作“自建固定资产”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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