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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要点
发表时间:2004/4/27 9:22:45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要点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应掌握以下要点:
一、“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筹划: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企业的界定: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①机械制造、电子工业;②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③冶金、化学、建村工业;④轻工、纺织、包装工业;⑤医疗器械、制药工业;⑥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⑦建筑业;⑧交通运输业;⑨直接为生产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⑩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2.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筹划: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内, 当年度经税务批核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既便在减免税期限内, 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3.免税年度的筹划: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 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投资地域的筹划:企业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率减按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三、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两种优惠政策的选择:
税法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以按照产品出口企业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
1.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 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2.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指“两免三减半”),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 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 的,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根据以上筹划要点,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投资于低税率地区;
2.投资于符合税法规定的生产性行业;
3.当兼营非生产性业务时, 尽量保持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
4.如果企业投资当年获得利润,并且预计效益能逐年增长,而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应当选择从下一年度计算免征、减征期限;
5.举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产品出口企业,从而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或者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
6.如果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在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时,则应当将考虑以下因素:如果产品出口销售额呈逐年上升趋势,预计企业的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的, 应当选择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因为产品出口的再优惠不受期限的制约,而先进技术企业只能延长三年减半征收。相反,如果预计企业出口产值很小,达不到规定比例,则应当选择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高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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