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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如何进行核算?
发表时间:2007/7/19
问:某电信公司须自行开发一套“计费软件”,购置了10台笔记本电脑和开发工具,共计15万元,开发人员工资支出为5万元,开发完成后,这20万元能否计入到无形资产成本中核算?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之规定,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应直接计入其发生当期的损益在税前扣除,而无须作为资本化分期摊销。

但是,根据前述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之规定,若前期开发研究费用已在当期直接扣除的,则不得再列入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及分期摊销;而如果前述费用并未在当期直接扣除,则该等费用应允许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分期摊销。当然如果购置的电脑和开发工具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则不应作为无形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而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税务处理。

另外,从税收的角度看,所发生之研究开发费用直接在当期扣除,与通过无形资产核算并分期摊销,前者应比后者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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