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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售楼处是否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发表时间:2007/9/12
问:我是一家位于北京的内资房地产企业,请问我们已建好的售楼处和临建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税法依据是什么?

答:房产税方面,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目前售楼处的实际使用状况不符合为基建工地服务和由施工企业使用的规定,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应当缴纳房产税。而对临建房,要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或暂免征收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法规》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文件规定:“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法规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北京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在1990年以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90]市税三字第81号)文件规定:“4.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位用税。但鉴于其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况,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后商品房在建期间占用的土地(有偿转让使用的除外),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建成后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商品房出售后,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归属情况划分征免。”

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北京市地税局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以(京地税地[2005]550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明确,主要规定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造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用地外的开发用地,开始全面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征收范围内的售楼处及临建房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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