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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违规转移利润难逃补税罚款
发表时间:2007/9/14
中国税务报
现在,纳税筹划的观念已经被大多数企业认同,并具体运用到日常经营管理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往往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或者筹划动机不纯,往往筹划不成反被罚。
  甲公司是2004年11月由外商投资新开办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06年5月,税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2005年其他业务收入为5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为200万元。通过检查记账凭证,查到其收入和支出全部都是出租生产线X设备所发生的,随即又对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查。
  经询问会计人员后得知,生产线X设备是在2005年1月以每年200万元的租金从乙公司租入的。然后又以每年500万元的租金出租给了丙公司。如此悬殊的租入、租出租金让税务人员产生了怀疑,于是要求甲企业财务部门分别出示与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税务人员仔细查看两份租赁合同发现,甲公司2005年1月从位于本市某区(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乙公司租入生产线X设备,随即于当月出租给了本市的丙公司。也就是说甲公司本身并不需要使用生产线X设备,那么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是什么关系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税务人员又对甲、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发现原来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母公司。
  谜底揭开了,原来乙公司与丙公司事先已有以每年500万元租赁设备的意向。乙公司的财务部针对其子公司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税率式纳税筹划。他们采用转移利润的方式,在甲公司不需要该设备的情况下,先以每年200万元租给甲公司,甲公司再以每年500万元租给丙公司。
  这样,甲公司应纳营业税及附加:500×5.5%=27.5(万元);应纳印花税:500×0.1%+200×0.1%=0.7(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则甲公司每年税后净利润:500-200-27.5-0.7=271.8(万元)。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及附加:200×5.5%=11(万元);应纳印花税:200×0.1%=0.2(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0.2)×33%=62.304(万元)。乙公司每年税后利润:(200-11-0.2)-62.304=126.496(万元)。
  对于甲、乙集团公司来说,每年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0+62.304=62.304(万元),合计税后净利润:126.496+271.8=398.29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租赁给甲的租赁价格应调整为每年500万元,乙公司应纳营业税及附加:500×5.5%=27.5(万元);应纳印花税:500×0.1%=0.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00-27.5-0.5)×33%=155.76(万元)。乙公司应就该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7.5-11)-(0.5-0.2)=283.2(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83.2×33%=93.4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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