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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福建:承包船舶修造业务未备案要按6%缴纳增值税
发表时间:2007/10/12
www.ctaxnews.com.cn  

为扶持福建省船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和规范船舶行业的税收征管,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船舶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船舶维修和建造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加强对船舶企业委托加工业务、拆解报废船舶业务和旧船交易业务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船舶维修和建造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中,通知明确,对外来企业承包该省船舶修造企业部分船舶修造工序、工艺业务的,承包这类工序、工艺修造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应持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到船舶修造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没有备案或没有《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由船舶修造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属地管理,按6%征收率就地缴纳增值税。



通知明确,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船舶修造企业一律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主要通过企业生产能力、用工量、耗电量、行业税负、企业微观税负等指标开展纳税评估,并结合实地核查等管理手段,规范税收征管。

对账证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船舶修造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按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对财务不健全、难以达到查账征收要求的小规模船舶修造企业,采取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小规模船舶维修企业,税务机关要以企业耗用材料、人工费用、辅助费用等合计数核定或按船舶吨位数进行核定;小规模船舶建造企业,可以按所造船舶吨位数核定征收税款。

对外来企业承包该省船舶修造企业部分船舶修造工序、工艺业务的,在船舶企业所在地进行修造,对承包这类工序、工艺修造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应持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到船舶修造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没有备案或没有《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由船舶修造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属地管理,按6%征收率就地缴纳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超过180天的,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船舶修造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发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这类业务的税收管理,并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发包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不报告的由发包企业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加强以承租场地方式修造船舶的税收管理。以承租船舶企业场地方式修造船舶的,由承租方负责申报缴纳税收。出租场地的船舶企业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场地出租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不报告的由出租方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此外,通知还指出,鼓励船舶修造企业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

1.对于船舶修造企业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码、商品名称是维修所耗材料(钢材等),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适用退税率产生疑点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五条规定的“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精神,对船舶修造企业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在申报被修理修配外轮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因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码不同而产生的申报疑点,可予人工挑过处理。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由于出口发票的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额、企业实际收汇金额、外汇核销金额不一致的问题,在计算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其修理修配收入应以船舶修造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也可依相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相关法规链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船舶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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