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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自制产品用于安装相关流转税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07/12/20
中国税收咨询网

某具备相应建筑施工安装资质的家装公司,承接了一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塑钢门窗安装业务。该家装公司先将外购的塑钢加工成门窗,然后用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安装业务,并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了建筑业劳务价款。就该公司此项安装业务如何征收流转税,公司财务人员与税务部门产生了分歧。
  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家装公司自制塑钢门窗安装业务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该公司销售塑钢门窗与安装业务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同时,根据实施细则,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家装公司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所以对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
  税务部门则认为,该家装公司自制塑钢门窗并用于安装业务既应征收增值税,还应同时征收营业税。根据实施细则,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实施细则对“非应税项目”作了解释,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塑钢门窗属于家装公司以外购建材自制的产品,将其用于安装工程,即属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所以对自制塑钢门窗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塑钢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所以在计征营业税时,其计税依据也包括塑钢门窗价款。
  对建筑安装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建筑安装业务如何缴纳流转税,笔者认为应视该单位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上述意见中,笔者认可税务部门的意见,因为,依据实施细则,该家装公司将自制塑钢门窗用于其建筑安装工程,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对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的判断,仅仅考虑此项规定是不够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该家装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施工安装业务的企业,其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所占比例显然应偏大,应超过了50%。故对于该家装公司将自制塑钢门窗用于其建筑安装工程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就其全部收入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建筑安装企业使用本企业自制货物,《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 [1995]154号)明确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依据该规定,该家装公司在自制塑钢门窗移送使用于建筑安装时还应缴纳增值税。至于家装公司企业财务人员虽然判定了家装公司将自制塑钢门窗用于其建筑安装工程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但其对于实施细则中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相关规定的理解是有误的,同时也忽略了该家装公司在自制塑钢门窗移送使用于建筑安装时存在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需说明的是,对于家装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家装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应依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精神, 即仅以应税劳务收入来缴纳。根据国税发 [2002]117号文,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同时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单独注明了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建筑安装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应就其销售收入和建筑业劳务收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自产货物”指: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 电子通讯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从合同上看,该家装公司将自产塑钢门窗用于建筑安装业务是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相关条件的,即该家装公司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同时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单独注明了建筑业劳务价款,塑钢门窗从性质与用途上看也与铝合金门窗相似。但须注意的是,国税发[2002]117号文界定了“自产货物”的范围,而塑钢门窗与铝合金门窗两者毕竟不属同一类货物。因此,该家装公司将自制塑钢门窗用于建筑安装工程,并不能适用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精神,即不能仅按建筑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还应包括自制的塑钢门窗。
  (作者单位: 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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