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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8/1/2
来源:中国税收咨询网

  证监会28日在网站上公布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的试行规定具体条款有所放宽。
  按照试行规定的要求,申请设立证券子公司的券商,需要具备四项条件:
  (一) 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的不低于20亿相比,对净资本的要求有所放宽。
  (二) 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一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三) 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四)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证券子公司是由单一证券母公司控股,即证券母公司的出资额占证券子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证券子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高于50%。这有利于鼓励证券公司做强做大,实行集团化经营,防范市场风险传递,提高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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