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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房屋销售佣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发表时间:2008/1/23
来源:中国税网

  问:房地产公司与房屋销售代理公司签订房屋代销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按销售额的0.5%支付给销售公司佣金,按月结算,在06年地产公司根据销售额计算应支付销售公司佣金200万元,支付给销售公司款项时,由于各种原因,收到的是销售公司开具的收据。财务挂在预付帐款中核算。在07年度,整个项目销售完毕,双方结算总销售佣金500万,剩余的300万在07年支付完毕,同时取得发票500万(包括在06年已支付但没有取得发票的200万)。我的问题是:在以前年度已发生的费用,由于当年没有取得发票,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时,计入取得发票年度的费用,在税务上是否允许?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因06年房屋代销协议规定的代销事项已经发生,地产公司与房屋销售代理公司结算时,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开具合规发票。如果房屋销售代理公司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房地产公司06年按房屋代销协议规定支付的销售佣金200万元,凭该项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合法真实凭据,应在06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不允许在07年税前扣除。07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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