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未登录!
  |公司动态 |公司介绍 |公司荣誉 |培训动态 |服务项目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公司活动 |典型客户 |客户联谊 |最新招聘 |联系我们
  税收新政 | 财税短信 |税法查询 | 中汇观点 | 实务洞察 | 双月期刊 |培训课件          
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样品免费给客户使用,账务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08/2/15

来源:中国税网

  问:我们是商贸企业,购入的新产品样品免费送给客户使用,我的账务如何做?
答: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照以上五个条件,样品给客户免费使用,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虽然税法上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无标题文档
集团邮箱 |  联系我们  |  您是第 次浏览网站
咨询热线:86527980(咨询台)
公司总机:028-86088667、86527185转802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3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