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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是否开具发票
发表时间:2008/2/18
来源:中国税网

  问:我公司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这一业务涉及哪些涉税问题,给被投资方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谢谢!
答:贵公司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具体涉及以下税种:
一、增值税:
  贵公司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对外进行投资,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售货物。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因此,贵公司是以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则不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或者投资用固定资产为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则应按财税[2002]2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营业税:
贵公司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投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贵公司的投资方式不符合该文件规定,就对外投资的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依据该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如果被投资的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贵公司所投入的房地产,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作价投资,应按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六、涉及其他税,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以上对外投资的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作用权应该给被投资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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