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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新征耕地判断纳税义务及发生时间的问题
发表时间:2008/2/21
来源:中国税网

  近日,有纳税人询问,新征耕地应当缴纳哪些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新征的耕地(即一级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既涉及耕地占用税,又涉及契税、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税。在应缴纳的四个税种中,其各自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有不同规定。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也就是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先批后占”(包括已批准但尚未实际占用)耕地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二是“先占后批”(包括已申请但手续尚未审批下来而先占耕地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现行政策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的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也就是说在书立或者领受时发生纳税义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另外,对新征耕地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属于“权利许可证照”范畴,还应当征收印花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领受土地使用权证时发生纳税义务。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耕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即发生纳税义务;合同未约定交付耕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计算,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即发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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