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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实报实销轻松节税
发表时间:2008/5/23
来源:上海金融报

在目前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为开拓销售市场,对销售人员实行固定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绑的方法,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销售奖金,但销售人员需自行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成本费用。此种方法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公司成本十分有利。但是从税收角度分析,就会发现,这种方法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而且还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万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产制造公司。2006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绑方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1600元的工资,然后年终按销售额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金。销售人员老王2006年经过努力拼搏,实现销售额310万元。按照公司的规定,老王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然而,当老王高高兴兴地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奖金时,财务人员却告知他,在领取奖金之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老王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比较大,因此,财务人员详细地告知了老王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应纳税额为:310000×25%-1375=76125(元)。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老王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文件计算的。
  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10000÷12=25833.33,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面对近8万元的税款,老王觉得无法接受。他说,到了年终,虽然他能得到31万元的奖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他还要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因此,按年终奖金总额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然而,财务人员也爱莫能助。按税法规定,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应该如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假如按固定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相捆绑的方法对销售人员发放年终奖,那么财务人员的这种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老王所说的情况也是客观的,在实际工作中,老王确实要支出大量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
  其实很简单,公司只要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就可以轻松解决此问题。
  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那么,老王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310000-310000×(10% 15% 5%)=217000(元)。老王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20%-375=43025(元)。
  因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信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万成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10000×(10% 15% 5%)]×33%=30690(元)。假设2006年,万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万成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在采用此种方法之后,老王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6125-43025=33100(元),万成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690元,老王和万成公司都能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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