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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缴房产税
发表时间:2008/8/6

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目前,很多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对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看法不统一,有的认为应将原在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全部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中核算;有的则认为仍在无形资产中进行核算和摊销。不同的处理方法,将直接导致在缴纳房产税时的差异。那么,以不同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呢?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但其中并没有明确是将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还是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在建工程核算。
  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和计税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算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明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另外,关于土地使用权核算的规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明确,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果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则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即可。
  综上所述,针对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分别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缴纳房产税:2001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核算,不需要缴纳房产税。2001年1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应将形成房屋、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的房屋、建筑物中,构成房屋、建筑物的原值,缴纳房产税;将道路、围墙、绿化等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仍保留在无形资产中进行核算和摊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投资者投入的房产,或者连同土地一同购入的房屋、建筑物,由于取得时房价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合并在一起的,财务核算已记入房屋、建筑物的原值,应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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