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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请多关注车辆购置税
发表时间:2004/5/11 15:59:09
买车请多关注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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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开征了车辆购置税,取代以前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是执行开征车购税的法规文件,也是车购税的基本法律依据。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通知》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车购税的若干政策,并且在附件中指出可继续执行的车购费文件。
有关人士指出,至此,关于车购税的法律框架已逐渐明朗,一些原本有争议的问题以法律形式得到了明确,某些车购费的规定被修改或沿用到税法规定的体系中。随着车购税各项工作的推进,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正日益完善。
目前,各种车辆正在走进千家万户,车购税面对着一个更为广泛的纳税人群体。不少读者反映,他们很想全面了解车购税,及时把握最新的政策。近日,记者在车辆消费较为集中的北京市,走访了有关人员。
由于车购税是由车购费改变而来的,人们对车购费有所了解,所以常在二者对比中介绍车购税。
北京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处长王颖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1985年,我国就开始征收车购费,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有关车购费的政策与管理已相当规范,所以,新的车购税法规文件与原车购费的规定比较起来,涉及纳税人的大部分规定基本没有改变。”
“比如,车购税的征收环节、征收对象、征收范围以及征收程序与车购费基本相同,特别是车购税税率和原车购费费率都是10%,总的来说,纳税人的负担没有增加。”
根据《条例》规定,只要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除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情况外,都要缴纳车购税。这里的购置不仅指购买和进口车辆,还包括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自己使用的行为。
在北京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车购税受托代征单位)三所征收大厅,记者遇见一位前来为客户代办缴纳车购税手续的汽车贸易商何某,他告诉记者:“我一直为我的客户代办购车有关税费的缴纳手续,以前在这里交纳的是车购费,现在缴纳的是车购税,但在计算时都是将车辆销售总款项减去增值税部分,再乘以10%。”
“今天,我的客户购买了一辆捷达汽车,总价款是13.1万元,减去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11.2万元,实际缴纳的车购税税款是1.12万元,以前也是这么多,对于客户来说,没有增加负担,只是缴税时感觉责任重了。”
作为汽车贸易商,何某也谈了自己的一点感受:“刚开始听说车购费要改税,我们做汽车贸易,最关心的就是费改税后消费者的购买力会不会受影响,实际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除实际负担没有变化外,同以前车购费一样,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也就是说,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只缴纳一次车购税,不再重复缴纳。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处长邢恩武介绍说:“应税车辆只要缴纳过车购税(包括车购费),就在我们征稽处有长期保留的档案,以后若发生该辆车转让或者是缴税(费)证明丢失等问题,不必重新缴税,只要来征收点办理过户、补证等手续就可以了。”
“一次征收制度的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您购置的车辆如果未缴过车购税(费),则需按规定补税,特别是原来减免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也应当按规定补缴税款。”
黄先生新近在一次罚没汽车拍卖会上竞拍得一辆轿车,他告诉记者,拍卖会举办者在竞拍前讲明所拍卖汽车尚未缴纳车购税,这样在竞拍时大家也考虑了这一因素,使决策更有理性。现在,他已经办理了缴纳车购税的手续。
车购税对于应税车辆的范围、减免税条件以及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做法都基本沿用了车购费的规定,政策上的连续性也最大程度地减少了社会影响。据统计,2001年一季度,北京车购税征税车数和征税额比上年同期均有大幅度增长,一季度征税车辆数比上年同期增长63%,征税额接近4.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6%。北京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处长王颖菲这样分析:“车购税开征以来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北京市汽车销售市场非常活跃,这说明消费者对车辆
消费需求和相应的购买能力提高了,同时也表明车购税开征并未影响汽车销售和消费者的购车决策。”
根据《条例》规定,车购税在进口车计税价格上的规定与以前车购费相比有了一些变化。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而以前车购费计费价格中包含进口车辆的增值税。这就是说,车购费改为车购税后,购买进口车的负担减轻了。
记者在采访中听说了这样一件事,有人在2000年12月底购买了一辆进口车,因手续问题,加上购车人听说政策可能要变动,于是年底没有办理交纳车购费手续。今年元旦后,按新规定缴纳了车购税,经计算,该购车人少负担了4000多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车购税开征后,纳税人以及征收机关感觉《条例》的规定是原则性、框架性的,一些具体的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对最低计税价格、价外费用、有固定装置车辆范围等条目作出了具体规定。
记者来到位于崇文区金鱼池北京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在征收大厅的显眼处张贴着《通知》与《条例》,管理处处长邢恩武介绍说:“《通知》的规定已经开始执行了,有些内容对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有影响。”
据介绍,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应税车辆,缴纳车购税用最低计税价格作为依据,另外,当购买或进口车辆计税价格低于这一最低计税价格时,也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
《通知》规定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交通部《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换算确定。
《通知》规定,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在通知下发前,暂按交通部《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除以10%确定;在通知下发后,暂按本通知所附《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执行。
北京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处长邢恩武分析:“根据《通知》,用国产车的换算公式来看,最低计税价格仍是从最低征费额换算来的,不过《通知》发布后,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就不用再换算了,可直接依照附件中的价格目录。”
“我看了一下进口车的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总的来说,比起《通知》以前执行的标准下调了,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汽车关税下调了;二是从最低计税价格中除去了进口汽车增值税。”
《通知》中对于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如何补缴车购税给出了明确的计算公式。
外企员工曾女士的同学最近赠送她一辆富康车,在办理过户时得知,因为她的同学是今年3月底刚从国外留学回国服务的,一回来就用现汇买了一辆国产富康车自用,按当时的规定,曾女士的同学可以免缴车购税,但曾女士的同学把车赠送给曾女士,这时尽管车已上过牌照,也需要补缴车购税。补缴车购税的公式是: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最后,曾女士按富康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缴了近9000
元的车购税。
《通知》对减免税车辆改变用途后补税的计算公式,考虑了车辆的使用年限因素,纳税人认为比较合理。不过,《通知》在对非贸易渠道的车辆计税时,规定一律按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计算,这就是说,即使非贸易渠道的车辆新旧不同,在缴纳车购税时是一样的。
《通知》第二条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范围、依据和程序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因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根据《条例》规定是免征车购税的,目前这一类的车辆种类繁多,功能多变,纳税人很想在购买车辆前就知道所购车辆是否免税。一位刚买了一辆汽车起重机的纳税人告诉记者:“车辆是否免税很重要,我买的起重机价值33万元,若缴车购税要几万元,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国家的规定明确了,我们买车时就心中有数了。”
在车购税刚开征时,一些纳税人和媒体曾指出,在《条例》中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是指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文件对价外费用进行确定。这次《通知》规定,价外费用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项规定抑制了一些纳税人故意转移车辆价格的行为。
在处理车购税的有关事务时,纳税人会遇到一些不常遇到的情况。
如今,车辆的消费对老百姓来说不再像以前是一件稀罕事了,车辆对很多人而言只是一件较为昂贵的商品。记者了解到,现在厂家、贸易商以及购车者之间常产生一些争议,不乏因种种原因而退车的现象,纳税人很想知道,退车能不能退车购税呢?
北京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征收三所副所长赵群对记者说:“已缴纳过车购税,但还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有两种情形可以由纳税人申请,到原代征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购税手续,一是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二是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需要提请纳税人注意的是,已经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退还已缴纳的车购税。”
有纳税人反映,对已经缴纳车购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或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购税是否还要缴,究竟应该缴多少?
据有关人员介绍,《通知》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规定,对已经缴纳车购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或底盘发生更换的,应缴车购税,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在目前这个规定下,纳税人不仅应注意更换发动机和底盘会影响车辆性能,同时还不能忽视因此产生的车购税负担。
车购税免税的规定也是很多人关心的内容,北京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处长王颖菲提醒纳税人:“《条例》规定免税有四种情形,一是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是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是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第四种情形,最近有新的内容,在今年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购税的通知》(财税字[2001]39号),又对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专用车辆(有限定条件)、回国服务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三种情况给予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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