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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参与芯片退税谈判 18号文件可能修订
发表时间:2004/5/12 15:21:34
六部委参与芯片退税谈判 18号文件可能修订

  21世纪经济报道: 在WLAN争端尘埃落定之后,中国芯片税制(“18号文件”及相关实施细则)成为中美贸易争端较敏感的争议点被推上前台。

  3月18日,美国向WTO提起申诉,声称中国关于半导体的增值税政策与WTO有关条文有 冲突。继美国之后,欧盟、日本也分别于3月26日、31日要求加入关于集成电路增值税政策的磋商。

  4月27日,由发改委、商务部等部委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前往WTO总部日内瓦,就美国此前提交的诉求开始磋商,先期接触为期三天。

  而本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得消息,“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将可能在近期做适当调整。但相关权威人士强调,即使将对“18号文件”做一些变动,但“并不意味着会放弃国家对于我国半导体产业的扶持”。

  六部委参与

  “目前还涉及不到最后的解决结果。”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该知情人士透露,4月27日在日内瓦的磋商会级别并不太高,会晤的内容也基本上限于中美双方之间的交换意见。

  美国某产业协会驻华首席代表向记者透露,磋商会后,各方将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讨论,而日本和欧盟也将参与接下来WTO组织的相关仲裁过程。

  据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贺京华律师介绍,按照WTO相关规定,WTO收到诉讼请求后,会针对具体案例组织特别专家组,对案例进行仲裁(该专家组成员一般为3人,由诉讼双方以及WTO分别指派)。非涉案国可以根据案例对自身的关联度向WTO提出列席请求,并具备在仲裁过程中参与讨论、提出建议的权利。

  另有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发改委、信产部等相关部门,已经就中国芯片税制组织了多次会议,讨论解决办法。

  5月11日,信息产业部科技司一官员向记者透露,已经成为矛盾焦点的“18号文件”“可能会做出一些调整”,但由于目前各方就具体问题的“讨论还刚刚开始”,最后调整结果不得而知。

  发改委一位参与讨论的官员向本报记者透露,为了在与美方的谈判中争取主动,极有可能修改文件规定的退税政策。“18号文件”相关条款规定,中国对进口芯片征收17%的关税,而中国国内芯片制造商在缴纳该税种后,税负达到6%实行即征即退,而后这一数字被降至3%。

  同日,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郭福华副司长向记者表示,中美之间关于我国半导体税收政策的接触一直都在进行,“相关政策的调整也确实已经列入讨论日程”,但谈判进程由商务部、发改委负责,具体政策讨论则由专门成立的一个课题组掌握。该课题组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六大部委于2003年成立。

  但郭福华同时指出,即使对“18号文件”作出了变动,“并不意味着会放弃国家对于我国半导体产业的扶持”。

  上述参与讨论的发改委官员亦对记者称,任何修改前提仍将是“不损伤民族芯片产业”,而且政府在“改进”“18号文件”的同时,将会出台对芯片产业新的扶持政策。

  “不在芯片产品层面上扶持,可以转向开发产业支持。”这位人士如此形容“18号文件”修改的原则,“在芯片产业扶持政策上,有的只可能是形式上的调整,国内企业不用担心会有所损失。”

  计划中的调整?

  事实上,即使有了“18号文件”的荫护,国内企业也并没有得到多少“实惠”。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某专家认为,即使不是为了缓解中美贸易危机,从更好的发展国内芯片产业的角度考虑,“18号文件”也应该作出改进。

  据他分析,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一直以出口为导向,也就是说,只有当企业产品出口额超过其销售总额的50%时,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这样一来,为了享受退税政策,中芯国际、华虹NEC等很多内地芯片厂商,只能不顾国内巨大的芯片市场,把自己大部分产品出口国外。而事实上,这些“出口”产品的很大一部分又往往会重新进口到国内。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在税负达6%退税这一层面,目前国内没有一家企业申请此项政策优惠;而即便是在3%这一层面,享受到退税的企业也没有多少。相反,美国在华设立的芯片企业,由于其高利润率带来的高税负,反而一直在享受着政策优惠。

  记者随后从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得到的享受退税名单中,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某国内芯片企业人士认为,“18号文件”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繁琐复杂的优惠政策申报过程,也是导致它们受惠太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电信研究院该人士称,信息产业部对这些问题其实早有察觉,对相关条款进行改进的说法也早已有之。

  有人误读18号文

  1999年,在专家加强对国内芯片企业支持力度的提议下,当时的国家经贸委政策司与信息产业部组成联合小组,并起草了相关芯片企业优惠政策条款,这些条款最终在2000年6月形成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1年,在当时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主持的工作会议中,对18号文件进行了进一步补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即后来的51号文件。

  根据这个文件,200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实施细则(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对部分芯片企业实行税负达到3%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同时,把优惠范围扩大到集成电路产业上游的设计企业和下游的制造商。

  正是这两项对国内芯片产业的支持政策,使美国、日本和欧盟认为国内厂商得到了很大一部分退税,而进口到中国市场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企业产品因无法享受这样的优惠,在价格上失去竞争力。

  早在2000年末,美国半导体协会(SIA)就曾对中国外经贸部声称该政策是对进口商的歧视政策,并多次向中国发出声明。但美国半导体协会提出声明中,一再将中国芯片出口退税政策中的税负和税率混为一谈。

  对于这一点,中国芯片行业协会徐小田秘书长表示,美国方面的错误是曲解概念。

  业界人士分析称,18号文件中提到的退税条件是以税负来进行考察的。而从一般的企业利润来看,税负很难达到18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退税的3%,并没有构成对任何进口产品的歧视。

  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高级顾问杨学明告诉记者,开始阶段美国如果是误解,那之后的表现则说明,美国的目的显然是希望降低进口环节增值税,使其芯片企业的利益更大化,而这显然将打击国内弱小的芯片产业。

  链接

  1、“18号文件”有关半导体行业税收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2、“70号文件”有关“18号文件”的实施细则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二、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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