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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提早筹划
发表时间:2008/10/20

来源:中税网


  谈及所得税汇算清缴,许多企业都如临大敌,阵脚大乱。其实,只要从每个会计年度的开始就注意做好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就会对年终的汇算清缴应对自如。 现就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工作,做一简单阐述。
   一、 利息支出 一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最先决的条件就是资金。其自有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填补资金缺口的最直接方式就是贷款。但是,是向金融机构贷款,还是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贷款呢? 金融机构贷款的手续比非金融机构的手续相对复杂,对企业的贷款资格及担保条件有严格的限制,而向非金融机构贷款则相对容易一些。一些企业往往会在资金异常紧张的情况下,贸然向非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殊不知,我国税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处理是不同的: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按照实际发生的数字填列;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其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利率相同部分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但高出部分不得于税前扣除。此外,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许扣除,但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筹措资金方式的时候,权衡利弊,三思而后行。
   二、 工资、薪金支出 所谓“‘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这是税法给出的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完整定义。它已经大大超出了长久以来,日常生活中老百姓记忆深处的工资的概念。
  首先,不是本企业任何职工的工资都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例如:医务室的医务人员、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属于计税工资,应该在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这是对“人”的限制。
  其次,不是职工从企业领取的任何款项都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例如:职工领取的独生子女补贴、各项劳动保护补助、雇员向企业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等。这是对内容的限制。
   最后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工资薪金的支付形式,不仅仅局限于现金形式,近年来非现金支付形式也越来越多。企业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企业追逐市场的步伐永远赶不上市场需求的变化。随之而来的,一方面是大批积压的库存商品、原材料,一方面是企业现金流量的严重不足,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及购货款。长此以往,企业不堪重负,往往将库存商品、原材料折成工资,发给职工,让职工自己想办法变现。这些用来抵顶工资的商品、材料,一方面均应视同销售,另一方面还要归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范畴,组成计税工资。 只有正确把握计税工资的构成及标准,正确核算,才能充分利用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额度空间: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80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
  三、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开始注重公司的社会形象问题,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也较往年增多。如何使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既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表达爱心,又能符合国家税前扣除的要求,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一,注意两个字:“通过”。无论向谁捐赠,都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税法规定,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且税法对于“社会团体”的概念也有其特殊的解释。
  第二,注意一个比例。纳税人(金融、保险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业的比例为1.5%)。
   第三,四个准予全额扣除的受赠单位: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上述四个单位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第四,企业若要实施实物捐赠,请谨慎行事。因为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均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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