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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进口卷烟的消费税筹划
发表时间:2008/10/20

来源:辽宁税务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月29日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2号)文件,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案例]
  一家烟草公司,每年要从国外进口大量的卷烟,由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规定,进口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所以,一直也没有关注进口卷烟的相关计税价格。但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月29日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2号)文件后情况就不一样了。
  该文件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该公司按公式测算:
  公式: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此时在计算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时适用的税率固定为30%,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34.4元时,为消费税率变化临界点,在>或=于34.4元时,适用45%的消费税率;在<34.4元时,消费税率为30%。
  目前,该公司进口的每标准条卷烟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35元,在临界点附近,适用45%的消费税率,每年进口该类卷烟500000.00条,按现有规定测算,应纳消费税额为: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35+0.6)/(1-45%)=64.73元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64.73×45%+0.6=29.73元
  3、年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29.73×500000.00=14865000.00元
  该公司经过测算后,觉得税负太高,将导致市场价格届时无法与其他同类进口卷烟竞争;所以,与国外卷烟厂家协商降低卷烟价格使每标准条卷烟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34.4元,与原35元相比仅下降0.7元为34.3元(当然,价格下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双方还要协调,本文不予考虑),此时适用的消费税率为30%,经测算,应纳消费税额为: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34.3+0.6)/(1-30%)=49.86元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49.86×30%+0.6=15.56元
  3、年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15.56×500000.00=7780000.00元
  4、与筹划前相比减少应纳消费税额=14865000.00-7780000.00=7085000.00元
  [点评]国家经常会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对一些税种的税率、计税额进行调整,如果纳税人及时把握这些政策,并与本企业的实际业务结合,巧妙安排就能为企业减少税负、增加收入,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更好的为社会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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