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未登录!
  |公司动态 |公司介绍 |公司荣誉 |培训动态 |服务项目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公司活动 |典型客户 |客户联谊 |最新招聘 |联系我们
  税收新政 | 财税短信 |税法查询 | 中汇观点 | 实务洞察 | 双月期刊 |培训课件          
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改制获股权转让缴个税
发表时间:2008/10/28
  
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我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经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准备将职工个人在改制时获得的股份全部对外转让。近日,到公司开展纳税辅导的税管员告诉我们,职工个人转让改制时获得的股份要代扣代扣个人所得税。请问,税法上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职工个人转让改制时获得的股份,应按每位职工个人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职工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无标题文档
集团邮箱 |  联系我们  |  您是第 次浏览网站
咨询热线:86527980(咨询台)
公司总机:028-86088667、86527185转802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3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