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未登录!
  |公司动态 |公司介绍 |公司荣誉 |培训动态 |服务项目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公司活动 |典型客户 |客户联谊 |最新招聘 |联系我们
  税收新政 | 财税短信 |税法查询 | 中汇观点 | 实务洞察 | 双月期刊 |培训课件          
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未休年假三倍领薪”如何计缴个税
发表时间:2008/10/28


来源:中国税务报

  张小姐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从2008年起,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企业需向未休年假的职工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的报酬。对于员工取得的“未休年假三倍领薪”的收入是否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张小姐不太清楚,于是拨通了广东省广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咨询员解释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种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所以,上述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给职工的未休年假报酬,应与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标题文档
集团邮箱 |  联系我们  |  您是第 次浏览网站
咨询热线:86527980(咨询台)
公司总机:028-86088667、86527185转802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3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