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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保监会新规将使大多数财险公司明年不能开展投资型保险业务
发表时间:2008/12/4
来源:财经网 

  保监会本周出台的两项通知,有望对明年国内财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深刻影响。
  本周以来,保监会网站连日公布了《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新规)。这两份通知(尤其后者),被认为是监管部门对银保业务增速过快、业务结构不合理的财险公司施以重拳。
  “这次保监会的新规对财险公司的要求相当严格,甚至可谓苛刻。按照此次规定,即便是龙头企业人保财险,明年也将在禁止开展投资型保险业务之列,”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评价称,“明年财险公司的银保业务规模可能大幅减少。”
  长期以来,国内多数保险公司竞相比拼保费规模,倚重银保业务收入,往往忽略了保险业最为本质的保障型业务。
  今年以来,保监会高层已多次强调,将全力把银保业务过快的增长速度降下来,抓紧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保障型业务和长期期缴业务。
  如今,保监会行动的入手点正是业务结构问题较为严重、资金运用隐患最大的财险公司。东方证券分析师王小罡称:“保监会的意图明显,控制风险比保费规模增长要重要。”

银保规模将与偿付能力挂钩
  所谓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一般是指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借助银行网点的渠道优势对保险产品进行营销,保险公司将按照协议支付银行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保险公司的银保产品,在银行柜台上通常是定期存款或相关理财产品的替代品。因此,此次保监会规定中所指的投资型保险业务,大多数正是通过银行渠道销售,成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重要来源。
  根据新规,保监会对财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业务设定了七项严格规定的准入门槛。例如,要求“公司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
  这一规定使得新公司或业绩较差的公司,如果无缘投资型保险业务,其大部分银保业务便难以为继。此前,保险公司往往相互攀比,许诺银行更高的手续费费率,以便占领市场。事实上,这样带来各公司争相抬高手续费费率,造成恶性竞争。结果,保费规模虽有所提高,但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往往只有薄利、无利甚至折本。
  此外,最值得注意的一条准入规定是:“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
  “目前大多数国内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都没有超过150%。”一位保险业分析人士指出。例如,国内财险业的龙头企业人保财险(香港交易所代码:2328),由于今年上半年亏损2.92亿,偿付能力额度充足率降至120.3%。这意味着,按照保监会规定,人保财险明年将不能开展投资型保险业务。
  保监会还要求:“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之和。”
  “保监会近年来强调偿付能力监管,现在把银保业务将与偿付能力挂钩,并非在意料之外。”一位业内人士称。事实上,因为市场低迷,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锐减,今明两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亦将受到影响,即便将来偿付能力充足率提高,满足开展投资型保险业务的要求,其业务规模也受到溢额限制,再不能像以往那样疯狂“冲保费”。

寿险公司亦或面临严规
  除准入门槛,此次保监会对投资型保险业务的产品风险也做了多项限制。新规所指的投资型保险业务,涵盖了预定收益型与非预定收益型两类产品。按照规定,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规定近于“苛刻”。
  “如果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这样产品对定期存款基本失去替代性,很难有人问津,”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可能使得财险公司今后偏重发展非预定型产品。”
  王小罡则认为:“保监会的规定严格,目的是在于抑制目前财险公司发展投资型保险业务的热情,提高保障型产品的比重。”
  更有意味的是,保监会甚至在新规中拟定了代销机构手续费率上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给代销机构的预定型产品手续费率,一年期产品不得超过0.8%,一年期以上产品年化手续费率不得超过0.5%。”
  “这样低的费率上限,在目前的环境下,实在难以想象如何付诸实施。”业内人士称。据介绍,目前银保渠道各类保险产品的平均手续费率高达5%左右。
  王小罡认为,“目前针对寿险公司产品保监会已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今后出台其他规定的可能性仍存在。”1999年6月以来,传统寿险产品预定收益率被要求不得超过2.5%。这一规定虽经央行调息周期,多遭质疑,至今仍为监管部门所坚持。有观点认为,这一看似古板的规定,正是保证国内寿险业利润的根本之策。
  一家保险公司投资总监则向《财经》表示,针对财险公司出台投资型保险业务的限制,是因为财险公司与寿险公司资产和资金运用的特点存在较大差异,财险公司更容易在投资型保险业务上面临较大风险。
  整体而言,若按照资产与负债匹配的原则,寿险公司拥有较多的长期资金,而财险公司则有更多短期资金。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投保投资型保险产品,往往承诺投保人较高的资金回报率。
  “目前股市不振的情况下,对保险公司来说,提高资金回报率的常见途径无非包括购买期限更长或信用风险更高的债券,”上述投资总监称,“财险公司大多是一年期的资金,购买长债虽可获较高收益,但无疑也增加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从这个角度看,监管部门出台新规的时机是恰当的。”
  按照规定,财险公司将从明年起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调整其投资型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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