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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营业税节税方案的最佳设计
发表时间:2009/3/13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X营业税税率,在决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中,营业税税率比较固定,从税率上进行节税筹划空间较小,而应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采用较低的定价或者尽量减低价外费用,结合营业税的税收减免政策,可降低应税营业额,节税筹划空间较大。现举例说明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方法(以下所举各例只考虑营业税,不考虑可能涉及的其他税种)。

  一、改变合同签订人,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1】东南建筑设计公司本年接受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其设计50幢商品房,双方签订建筑设计合同约定建筑设计收费为12000万元,东南公司营业税税率为3%,东南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12000×3%=36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国税发[1994]。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东南公司改变合同签订人,由其设在国外的全资建筑设计子公司东华公司与明月公司签订建筑设计合同进行建筑设计,具体建筑设计业务由东华公司在中国境外进行,这样一来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东华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360万元。二、利用股权转让置换不动产,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2】丰田公司与华海公司签订房产置换协议,丰田公司将自建2幢办公楼价值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与华海公司置换其自建价值2400万元的职工宿舍楼,在置换过程中,丰田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600x5%=80(万元),华海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400x5%=120(万元)。

  注:以上营业税计缴系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按此文件规定,自建不动产和外购不动产在销售纳税时是有区别的,外购不动产在销售时实行余额纳税,自建不动产在销售时没有减除的规定,应以购买者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本案例所置换房产为自建不动产,应按销售价作为营业额全额计缴营业税。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该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丰田公司与华海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丰田公司将办公楼作价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合计2400万元投资到华海公司,暂时成为华海公司股东,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华海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办公楼过户手续,待华海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丰田公司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华海公司原股东,丰田公司可免缴营业税80万元。

  采用同样方法,华海公司与丰田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华海公司将职工宿合作价2400万元投资到丰田公司,暂时成为丰田公司股东,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丰田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职工宿舍楼过户手续,待丰田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丰田公司原股东,华海公司可免缴营业税120万元。

  三、利用公司分立,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3】红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有职工300人,其中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0.人,本年建筑安装工程收入6000万元,红旗公司应缴纳营业税=6000×3%=18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3]第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6]第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人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红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投资开办新全资子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离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0人和6名管理人员在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余284人在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专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业务,然后将施工工程劳务业务部分分包给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年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6000万元,分包给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分包业务收入1000万元,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比例=10/16×100%=62.50%,由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比例超过60%,根据财税[2003]第026号文件规定,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分包业务收入1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经税收筹划后两公司合计少缴营业税150万元。

  四、改变合同经济业务内容,适用营业税税率,降低税负支出

  【例4】新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本年向货物供应商收取与销售额挂钩管理费收入合计500万元。新华商场取得管理费收人应缴纳增值税=500/1.17x17%=72.6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国税发[2004]第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_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X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新华商场与货物供应商签订货物装卸劳务合同,规定新华商场为货物供应商按货物供应量提供货物装卸劳务服务,收取货物供应商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由于货物装卸上架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只与货物供应量有关,且商场提供了装卸劳务,则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不视为平销返利,可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新华商场应缴纳营业税=500x3%=15(万元),减少税收支出57·65万元。

  五、分解营业额,降低营业税负支出

  【例5】大地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准备对其开发的商铺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业主购买商铺时与大地公司同时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与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合同,由大地公司统一对外租赁商铺,大地公司每年支付业主商铺租金200万元,大地公司对外租赁商铺取得租赁收入280万元,大地公司应缴纳租赁收入营业税=280x5%=14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3]第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房屋租金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大地公司与业主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由其下设的大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合同,代理出租房屋合同中规定商铺租赁收入280万元由大地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其中支付业主租金200万元,代收手续费收人为80万元。物业公司代收280万元商铺租赁收入不需征收营业税,只就代收手续费收入80万元缴纳营业税=80x5%=4(万元),比筹划前减少营业税支出10万元。

  六、找准兼营项目税负平衡点,合理实施纳税筹划

  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种业务时,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各项业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兼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按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即为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依据和适用税率差别较大,导致企业税负差别较大,通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可找出兼营非应税劳务中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然后根据税负平衡点进行兼营非应税劳务核算形式的筹划,可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兼营非应税劳务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公式可按如下方式确定:

  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应缴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一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一可抵扣进项税额

  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应缴纳营业税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平衡公式为:

  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一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税负平衡点为:

  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一营业税税率

  具体计算参见表1“兼营项目税负平衡点分析表”根据以上税负平衡公式可看出:

  表1 兼营项目税负平衡点分析表

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税率 可抵扣进项税额与非应税劳务
销售额比率(税负平衡点)
17% 5% 17%(1+17%)-5%=9.53%
17% 3% 17%(1+17%)-3%=11.53%
13% 5% 13%(1+13%)-5%=6.5%
15% 3% 13%(1+13%)-3%=8.5%


  1.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等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相等;企业可分开核算,也可不分开核算;

  2.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小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

  3.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大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

  根据不同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率计算的兼营非应税劳务税负平衡点如表1:

  现举例测算税负平衡点公式准确性如下:

  【例6】海林建筑材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税收人为100万元,销售建筑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0万元,另承接装饰业务,取得装饰劳务工程款20万元,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万元,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1.36+20=6.8%,小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100×17%一13.60+20+(1+17%)x17%一136=4.95(万元);

  2.采用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17%一13.60=3.4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20x3%=0.60(万元)

  采用分开核算形式应缴纳的税金合计=3.40+O.60=4(万元),比不分开核算形式减少税金O.95万元,故非应税劳务部分采用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有利。

  如上例中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改为2.38万元,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2.38+20=11.90%,大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x17%一13.60+20+(1+17%)x17%一2.38=3.93(万元:

  2.采用分开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x17%一13.60=3.4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20x3%=0.60(万元)

  采用分开方式计算的应缴纳的税金=3.40+O.60=4(万元),比不分开核算形式增加税金0.07万元,故非应税劳务部分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有利。

  通过以上计算可看出,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根据税负平衡点进行核算形式的选择,可降低企业税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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