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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新税法下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发表时间:2009/3/13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此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0日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也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二是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三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等等;四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五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六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改革后的增值税仍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率简化的特点,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税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下面就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做简单的探讨。

  一、纳税身份可选择,税收待遇有差别

  筹划思路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尽然。我们知道,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来降低现金流出量。若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反而交税更多的话就适得其反了。

  案例分析 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20万元(不含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 若企业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60×17%-20×17%=6.8(万元)

  方案二 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60×3%=1.8(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5万元(6.8-1.8)。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代销方式各不同,选择恰当可节税

  筹划思路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l000元/件的价格销售。下面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B公司以l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二是视同买断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l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假设对应这1万件产品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7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其中,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方案一 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70=10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10(万元)。

  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1=11(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0+1=121(万元)。

  方案二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800×17%-70=66(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7%+3%)=6.6(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72.6(万元)

  B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800×17%=34(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7%+3%)=3.4(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34+3.4=37.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34+3.4=110(万元)。

  可见,A公司与B公司合计应交税金减少11万元(121-110)。因此,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合作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限制: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1万元,但A公司节约37.4万元(110-72.6),B公司要多交26.4万元(37.4-11)。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6.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三、购货运输选哪种,税负测算不能松

  筹划思路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需缴纳营业税。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运输部门,可按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汽油、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等)的17%作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若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比较小的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更小了。此时我们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这样虽然需按运费的3%缴纳营业税,但也可按运费的7%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两者一抵即相当于可按运费的4%来抵税。若运费×4%>可抵扣物耗金额×17%,则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可节税。具体测算如下:

  假定自备车队运输中的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为r,运费总额为M。则:

  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方式可抵扣税额=M×7%-M×3%=M×4%,

  自备车队运输方式的可抵扣税额=M×r×17%,

  当两种方式的抵扣税额相等时,则:M×4%=M×r×17%,得r=23.53%

  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与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方式的税负相同;当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方式可抵扣税额较大,税负较轻;当r<23.53%时,购货企业可以考虑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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