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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企业对外捐赠时对筹划时机及方式的把握
发表时间:2009/8/5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这里要注意必须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部门开具的合规捐赠凭据才能扣除。
  (一)筹划时机的把握
  新税法对捐赠在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中小企业在捐赠时应充分考虑,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对当年利润做出合理预计,根据预计利润进行计算分析,如果捐赠额度太大,争取将当年捐赠额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分为两个年度两次捐赠,使捐赠达到尽可能充分扣除。选择好捐赠时机,才能做好纳税筹划。
  案例1 甲企业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某贫困地区捐赠价值30万元的自产品,2009年和2010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制定了两套方案,方案一是2009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30万元的自产产品给贫困地区,方案二是2009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的自产产品,2010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20万元的自产品。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
  方案1:该企业2009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30万元的自产品,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方案2: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09年和2010年的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因此两年分别捐赠的10万元、2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均可在税前扣除。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方案二最好,虽然对外捐赠额相同,但方案二可以节税4.5万元(18×25%)。
  (二)捐赠方式的把握
  捐赠时机把握好了,还要考虑捐赠方式。捐赠有两种,选择捐赠货币资金还是实物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涉及的流转税包括:
  1,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或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案例2 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单位成本100元,单位售价120元,非应税消费品)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某乡村小学捐赠,捐赠业务发生运费1万元。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6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进行捐赠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204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借:销售费用——运费 93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本年会计利润
  =60—12.04—0.93=47.03(万元)
  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47.03×12%=5.64(万元),纳税调增额=12.04-5.04=6.4(万元)
  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纳税调增额=12-10=2(万元)
  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7.03+6.4+2)×25%=13.86(万元)
  (2)假设该企业捐赠的不是实物,而是通过签发支票捐赠银行存款12万元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本年利润=60—12=48(万元)(通过签发支票捐赠银行存款可以节约运费)
  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48×12%=5.76(万元)
  纳税调增额=12—5.76=6.24(万元)
  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8+6.24)×25%=13.56(万元)
  由此可见:选择捐赠货币资金方式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13.86—13.56=0.30(万元),加上节省的运费一共为企业省下0.30+0.93=1.23(万元)。
  最后,注意选择捐赠货币资金方式要在企业资金比较宽裕的时候进行,否则少交的税款不足以弥补因借款而产生的利息支出,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就得不偿失了。另外,捐赠自产品可以更好的宣传产品,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所得到的效益可能大大超过捐赠现金所节省的税款和费用。这就需要对捐赠可能引起的未来效益做预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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