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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中小企业税负及结构性税收扶持政策探析
发表时间:2009/9/16
  一、引言

  随着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的扩大,我国所受冲击日益凸显,而长期处于经济发展前沿的长三角地区无疑站在了风口浪尖。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综合经济实力最强的区域,创造了全国五分之一强的GDP及超过三成的财政收入,长年累计吸引外资占到全国总量的35%以上。然而多项重要经济指标显示,该地区总体经济增长出现了大幅回落的现象。其中,上海市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为24404.97亿元,增幅比上年回落8.1个百分点;全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增幅回落10.6个百分点。2009年一季度,上述两个指标分别较去年同期进一步下降9.9%和26.3%。江、浙两省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从2009年一季度的情况来看,浙江省的杭州、宁波、嘉兴、绍兴等地外贸进出口总额同比降幅均超过20%,江苏省的苏州、无锡更是高达30%以上。

  在如此严峻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日益加大。国家发改委调查显示,2008年上半年,全国约有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而中小企业是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在就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一般具有投资小、技术水平要求相对较低、灵活性强的特点,可以最大限度地以劳动力代替资本,在同等条件下吸纳的就业容量较大。国内外数据表明,中小企业单位投资容纳的劳动力和单位投资新增的劳动力,在多数领域要高出大型企业一倍以上,呈现出“小企业大就业”的格局。据统计,我国目前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各类中小企业超过800万家,其工业产值和出口总额均占全国的60%左右,并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1976~2006年,从农村转移出的2.3亿劳动力大多数在中小型民营企业就业。

  为了帮助政府和企业尽快把握情况、积极应对危机冲击,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开展了长三角中小企业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500余份,回收问卷1121份,其中有效问卷937份。本文以其中税收负担方面调研为基础,针对中小企业结构性税收扶持政策进行分析。

  二、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现状——基于长三角中小企业的调研

  (一)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总体状况

  本次调查中,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最多,约占样本总数的27.11%.就行业而言,制造业类企业所占比重最大,其次是一般服务业类及商业企业。如表1、表2所示。

  调查结果显示,能够按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占到样本总量的92.31%:另有50家企业表示,由于生产经营压力加大,偶然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况,约占5.74%;还有17家企业由于经营状况急剧恶化,已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从行业分布来看,拖欠税款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外贸行业,而加工、建筑行业内拖欠税款的比例也略高于平均水平。其中,超过半数的企业认为税收负担过重,只有不到1%的企业认为税负较轻。从企业所有制结构来看,认为税负过重的企业主要集中于民营企业。

  (二)税收政策调整的影响

  除2008年起正式推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外,自2008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上调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尽管如此,调查中仍有687家企业表示适用的税收政策未发生变化,占比高达82.37%。

  从行业来看,在长三角地区,出口退税政策对制造业、外贸、研发类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较大,行业内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比例高于平均水平。其中,外贸类企业中有27.3%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制造业中有19.4%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从所有制结构看,出口退税政策向外资及国有中小企业有所倾斜,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分别占到18.6%和14.7%,而占样本总量近2/3的民营中小企业中,只有8.1%的企业享受到出口退税优惠,比例明显偏低。此外,各行业普遍反映,税收政策向外资企业的倾斜程度最大,而向中小企业的倾斜程度最小。在研发类企业中,倾斜程度的差异最为显著。

  (三)中小企业税负的转嫁

  就中小企业的税负转嫁能力而言,调研结果显示,如税负上升,超过60%的企业认为由于产品市场竞争十分激烈,难以提高价格,只能减少企业利润:只有14.24%的企业表示能够通过提高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从转嫁链条来看,由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相对处于劣势,市场定价能力薄弱,产品定位也不甚明确,因此,向消费者进行税负转嫁的能力并不强。

  从行业角度看,企业的转嫁方式会进一步呈现差异,如表3所示。在加工业、制造业、一般服务业等劳动力密集型行业里,选择裁员或减薪的企业比例相对较高。一旦税负提高,将对这些行业的就业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造成失业率上升。此外,在无法进行有效转嫁的情况下,税负提高将导致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降低。纳税遵从度不仅与纳税人的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相关,也受到税收政策及税负分配是否合理等因素影响。

  三、现行中小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分析

  应当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减负产生了积极影响,20%,15%两档优惠税率的规定改变了过去以地域标准限制税收优惠的做法,使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受益。然而企业所得税中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不够完善:首先,缺乏对中小企业投融资的税收政策引导。我国目前并未采用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税收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投资扩张的积极性。其次,在5年的过渡期内,仍存在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享受优惠待遇多的现象,民营中小企业税后利润与个人所得税重复课税的问题尚未解决。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仍然偏高。第三,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前期发展。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在税前扣除都有一定比例限制,有些比例已显得与时代脱节,其费用标准未能与购买力水平挂钩。针对中小企业创办前期在上述方面支出可能较多的情况,很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在税收政策上采取了积极措施,如,韩国政府对新创办的中小企业实行“三免二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而在英国,投资创办中小企业者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缺乏支持中小企业创办的相关优惠措施,一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按照销售收入百分比对其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相关政策分析

  作为应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举措,增值税转型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资本品在购入时一次性扣除,可避免阶梯式的重复征税,从而达到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经济增长的效果。配套措施中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投资,还要受到存量资金规模、市场环境和企业规划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此次增值税转型的实际效果不可高估。该政策对于不同经营周期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对于处在稳定经营期的企业,由于大规模产能扩张已经结束,受益程度并不大。而新设立企业如果处于基建投资期,未形成销售,也不能马上享受到转型政策的优惠。因此,中小企业中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型、技术改造型及其他处于扩张期的企业,受益效果相对显著。相较而言,一般纳税人(多为大型企业)只对进销项抵扣后的差额缴税,增值额多则多征,无增值额则不征。小规模纳税人(多为中小企业)按照销售额的固定比例缴纳增值税,由于缺少抵扣链条,盈利能力较差的中小企业税负偏重。此外,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所占比例也不容小视,现行增值税对收入低微业户起征点的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对利润率微薄的个体工商户来说,目前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仍然偏低,不利于其初期积累。

  (三)营业税相关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营业税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包括: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如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然而,融资难已逐渐成为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营业税政策的融资激励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应当看到,有些地方政府已开始进行这方面探索,例如重庆市目前为鼓励对中小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再免征两年营业税。

  此外,我国目前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单个税种的规定中,没有形成系统性制度,且大部分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发布,多表现为临时性举措,影响了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从总体上看,外部制度环境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况仍然存在,国家扶持政策向大企业、国有企业倾斜的状况并未有实质性改变。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深化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首先,针对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投资风险大的情况,应制定税收政策加以鼓励。(1)投资损失扣除。对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2)再投资退税。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退还,鼓励企业再投资。(3)投资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对于中小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允许按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其次,对微利企业的适用税率可进行细化。新《企业所得税法》以30万元为界限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可考虑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对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区别对待,例如,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0万元~20万元的征收10%的所得税,20万元~30万元的征收20%的所得税,鼓励个人创业。为了激励小型微利企业投资,可参照引进外资初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予以扶持,例如,对新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对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投资者按规定投资的40%予以免税等。

  (二)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

  可考虑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按17%的税率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增值税转型后的水平比较接近。而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可考虑将其征收率调低为2%,以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在营造宽松活跃的创业环境方面,可考虑实行试生产制度。对固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新办小企业,由业主提出申请,允许试生产一年,试生产期内,除申请一般纳税人外,其余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此外,应根据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涨幅、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进一步提高收入低微业户的起征点。例如,将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调高至3000元~6000元,销售劳务的月销售额调整为2000元~3500元,按次纳税调高到次(日)销售额200元~300元,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可授权地方政府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决定起征点范围,以降低其税收负担。

  (三)有效发挥营业税的激励导向作用

  税收优惠这一政策性工具不仅应指向中小企业,还应作用于为中小企业输血的金融机构,从而使税收杠杆的作用范围有效扩大。例如,可考虑对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征营业税,以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也可实行营业税优惠。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落后的问题,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给中小企业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给予营业税减免。

  (四)构建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环境

  1、建立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劳动力。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按照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清理针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切实转变按经济成分或所有制结构享受不同税收政策的情况,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框架,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颁布。此外,目前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劳动力的举措不够有力,应对促进就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专门设置奖励办法。在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上要坚持以创业促就业,形成开辟新岗位与促进多就业的良性循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提升征管水平,降低中小企业纳税成本。首先,税务机关要深入贯彻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理念,减少税收执法弹性空间,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其次,根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的实际情况,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降低中小企业纳税过程中的奉行成本和隐性成本。(1)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缴税程序,延长纳税期限。例如,对规模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采取简易申报和合并申报的办法,对部分微利及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等延期纳税措施。(2)大力推行税务公开,加强纳税咨询辅导,尽量减少中小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而造成的相关成本和损失。(3)采取各项措施,降低中小企业的纳税费用。例如,建立“一站式”办事机构,采取国税、地税对同一纳税人统一管理的办法,并适当降低工本费、注册费、验资费等收费标准。

  3、完善财政配套扶持措施。在公共财政框架完善的过程中,应制定一个长期惠及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目标,除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定向财政扶持力度之外,还应提高对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间接地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压力。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以降低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通过社会集资和发行特种债券等途径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对基金进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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