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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双薪必须与月薪合并征税属误读
发表时间:2009/9/17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明确了“双薪”、董事费征税、华侨身份界定问题等个税政策执行口径,引起市民的关注。近日,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释。

  双薪必须与月薪合并征税属误读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市民担心与当月工资合并征税将抬高税负,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澄清,这是对相关政策的误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从2005年1月1日执行,其中早已有规定: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税方法,除以12个月确定税率、速算扣除数征税。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此,年底“双薪”可列入全年一次性奖金范围计税。由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只有对已经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个人,“双薪”才应与当月工资合并征税。

  是否任职受雇,董事费征税方法有区别

  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解释,对外商投资企业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应划分董事和雇员身份所得分别征税的方法,从2009年8月17日停止执行。今后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界定华侨身份享受2800元工薪附加扣除有规定

  华侨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计征个税时,除2000元法定费用扣除外,还可扣除2800元的附加费用。

  近年来,海外留学回来的“海归”人士越来越多,但对如何界定华侨身份,很多人并不清楚。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强调,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是: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税。但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此外,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如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惟一住房的,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地税局(所)申请免征个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即“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原因受赠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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