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未登录!
  |公司动态 |公司介绍 |公司荣誉 |培训动态 |服务项目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公司活动 |典型客户 |客户联谊 |最新招聘 |联系我们
  税收新政 | 财税短信 |税法查询 | 中汇观点 | 实务洞察 | 双月期刊 |培训课件          
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企业破产不可忽视涉税事项处理
发表时间:2009/11/25
  企业破产将涉及包括税款结算、发票保管开具、金税设备保管、财产处理等一系列问题。那么,破产企业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当期和前期欠税的查核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一旦企业即将破产,企业财务人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资格。税收管理员应立即核查企业有无当期和前期欠税,有欠税的立即追缴或向上级反映情况,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申请法院对企业所欠税款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法院牵头组成管理人(即清算组,应包括税务人员),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破产企业的资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企业以前的欠税按照正常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共益债务的清偿在税款清偿之前。

  发票和金税卡的处理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通常会有一部分固定资产、存货、低值易耗品需要处理。这些资产抵债或销售都需要开具发票,发票由谁来领购、保管、开具?《破产法》规定,原破产企业的一切事务由管理人接管。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其特殊的要求,只有经过培训并获得资格后才能开具,别的部门不具备这种条件,因此应由税务部门代管监开或代为开具。至于金税设备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前,特别是在企业的开票电脑被处置前,应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并将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等向税务机关缴销。税务人员在清票的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并及时将金税设备拆除、保管。


  纳税申报的处理

  对于破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破产法》都规定在清算结束后由管理人负责申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而增值税的申报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为了确保金税工程的正常运行,管理人应负责在每月申报期抄报税及纳税申报。

  存货的处理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存货由破产清算组负责,清算组只有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才可终结破产程序。而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包括存货)的分配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公开拍卖转让,用转让所得按法定程序清偿债权;二是经评估后,直接裁决给相关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两种情况都应缴纳增值税,对存货的销售价格的确定,可采用3种方法: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固定资产的处理

  企业清算阶段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待处理,流转税方面,如果企业变价出售的旧固定资产为不动产,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无论用于抵债,或由投资者收回,都应视同销售,按市价或公允价全额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如果旧固定资产为动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无标题文档
集团邮箱 |  联系我们  |  您是第 次浏览网站
咨询热线:86527980(咨询台)
公司总机:028-86088667、86527185转802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3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