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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风险提示
发表时间:2012/3/9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汇缴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新政策。

  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一采取申报制。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申报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审批,但却相应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因为税务机关只对资料进行简单的审核,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扣除,企业如果多报、错报资产损失导致少缴税款的,可能被定性为偷税。为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另外,汇缴时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进行把关,以防范、控制相关风险。

  损失分类

  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也就是说,实际资产损失只有转让了才会发生损失,并在转让年度进行扣除。而法定资产损失必须要提供证明资料,且会计上已作处理才能扣除。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在扣除的时间上有所差别,主要体现在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例如,某企业的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按规定申报扣除。

  申报种类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清单申报项目,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专项申报项目,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企业资产损失除正常损失和按公允价值处置、转让资产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外,其余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年度汇缴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假如,某企业2011年9月发生一起事故,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损失65万元。对此资产损失,企业直到2012年7月才请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和审核,9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这样,企业的该项资产损失不能及时在2011年度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损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这里,还要注意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分支机构资产捆绑打包转让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以前年度未报损处理

  如果企业有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如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多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例如,某企业2011年清产核资发现50万元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由于操作人员失误,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结束时仍未申报损失扣除,到了2012年6月30日才发现并向税务机关说明,且对该笔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该企业2011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50万元后为-10万元(40-50),实际上2011年多缴了税款。这时,企业2011年多缴的10万元税款不能退税,但可以向以后年度(5年内)递延抵扣。

  注意事项

  一是资产损失计税基础。除了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外,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二是小额坏账损失标准统一。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以及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三是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采取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是关联企业的资产损失。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例,甲乙为关联企业,乙准备破产,破产前甲向乙注入大量资金,并通过其他方式将该款项转移出去,然后将乙企业申请破产注销,形成大额坏账损失。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甲企业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应按规定手续办理,防止企业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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