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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对企业财务制度进行改革
发表时间:2004/6/1 9:49:18
财政部将对企业财务制度进行改革

中国财经报消息: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共有四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只规定两项不计提折旧。业内人士称,此类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还有很多。

日前从财政部企业司获悉,由于存在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诸多原因,财政部将对实施十多年来的企业财务制度进行改革,并已列入了2004年财政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目前正在对外征求意见,以确定最终方案。

历史由来

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是从1993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它以《企业财务通则》为统帅,以10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为主体构成。《企业财务通则》是1992年11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部长令,属于部门规章;10个分行业财务制度,在《立法法》实施以后,经过向国务院备案,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

在当时,企业财务制度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与政府管理职能相适应,对规范社会各类企业财务关系,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财务评价指标,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变企业财务制度散乱状况,统一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二是改革资金管理模式,建立了资本金制度;三是改革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四是改革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有效抑制了企业利润虚增现象;五是改革财务报告制度,建立了新的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环境变化凸显制度尴尬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财务制度实施11年来,我国宏观经济体制和企业微观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企业财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是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改变了“两则两制”并行的局面。传统的企业财务制度直接对企业从设立、运行、清算过程中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而企业会计制度确定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两者并不矛盾。但是随着会计制度的不断发展,会计制度覆盖的领域不断扩大,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2000年财政部统一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吸纳了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确认、计量的内容。“两则两制”并行的局面被打破,企业财务制度作为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功能基本被取代了。

二是税收制度的改革取代了企业财务制度纳税扣除的职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企业财务制度对企业成本费用等进行确认,实际上行使了纳税扣除的职能。但是税制改革改变了这种现状,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使税收制度从企业财务制度中得以分离出来。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纳税扣除事项作出了全面规定,将企业财务制度纳税扣除的功能彻底取代了。

三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凸显了企业财务制度的内在缺陷。传统的企业财务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制订的,并没有区分政府职能和所有者职能,这种制度设计显然无法满足“政企分开”的要求。随着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的确立,在企业财务管理领域,迫切需要在制度上对政府职能和出资人职能予以明确划分。

四是WTO对企业财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入WTO后,财政管理企业的方式将发生重大变革,财政必须摆脱传统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角色,进而向为全社会企业提供财政服务的政府公共职能部门转型。传统的企业财务制度侧重对企业实行直接的微观管理,无法应对这种变化。

制度障碍增加企业额外成本

在企业实务中有哪些问题呢?该负责人举例说,现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存在差异,财务制度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且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问题上存在明显差异。财务制度规定了四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只规定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两项不计提折旧。

又比如,目前不少企业反映纳税调整事项日益增多,有的甚至多达100余项,给企业财会工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这位负责人指出,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上无所适从,也增加了企业额外的管理成本,因此必须通过制度改革,摆脱困境,消除不利的影响。

三种不同的声音

企业财务制度如何改革?据了解,目前社会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财务制度应该废止了。既然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功能已经丧失,经济领域的其他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日益完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取消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企业财务制度不会对政府管理及企业自身的运营带来问题。企业财务制度在经历辉煌之后,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可以彻底取消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财务制度应该予以保留,但需要在充分研究传统企业财务制度弊端的情况下,对其制订主体、性质和内容进行重大调整。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要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管理制度。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发挥作用,是所有者财务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环境中两权分离的产物,是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规范,应该由国资委以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身份来制定,而不是由财政部来制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企业财务制度应当与时俱进,作为国家有关企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进行彻底改革。目前不仅不能废止企业财务制度,而且应当把企业财务制度作为国家有关企业的基本经济制度有效组成部分进行彻底改革。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既不能翻版《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财务制度,也不能重复税收管理制度和企业制度的规定。财政部应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按照WTO规则的要求,重新对全社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制度规范,保障企业在同一财务行为中,公平、合理地对待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指导企业协调好企业内外财务关系。而且,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要尊重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自身的作用,要刚柔相济,在某些方面应当具有强制性,弥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之不足,但是在某些方面又要具有指导性,充分发挥企业财务管理的创造性和灵活性。

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将何去何从,我们共同拭目以待,但不论采用哪种方案,最终结果必将是更加适应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符合企业的实际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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