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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账外账”篡改运输发票
发表时间:2004/6/1 9:52:23
私设“账外账”篡改运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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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一水泥公司偷税案纪实

  早报讯通过私设“账外账”、使用“消字灵”褪字以及篡改运输发票等手段来偷逃税,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厦门市凤山水泥公司身上。

  日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7.13”假发票专案处理金额最高的个案作出判决:厦门市凤山水泥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法人代表郭宗妙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公司会计蔡琼枝犯偷税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该案相关人员陈文辉已在此前由检察机关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提起公诉,被厦门市杏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81345.8元。

  厦门市凤山水泥有限公司于1994年注册开业。

  2002年9月份,在厦门市地税发票交叉稽核中,杏林地税局发现,凤山水泥公司账上一份交通运输发票存在“大头小尾”情形(发票联金额19780元,存根联金额144元),立即提请杏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介入,迅速展开案件调查。

  2002年9月30日,凤山水泥公司业务员陈文辉供出,这份大头小尾发票是他请人用“消字灵”进行褪字,重新填写更大金额的事实,并交代了利用同种手段犯罪的其他事实。

  因该案涉及发票违法,厦门市地税局将该案列为“7.13”发票专案的“案中案”进行重点查处。

  2002年11月14日,杏林地税、国税、公安三个部门联合成立了打击涉税犯罪专案组,对该公司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取得运输发票及纳税情况进行深入的检查。

  专案组通过对陈文辉个人登记的日记本和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进行认真的分析后发现,凤山水泥公司可能有部分水泥收入未入账,存在账外经营的嫌疑,该公司有关领导对陈文辉非法开具交通运输发票入账知情但没有禁止。

  2003年3月7日,专案组对凤山水泥公司的统计明细账及公司档案室存档的历年档案资料等进行突击检查。

  在专案组人员的劝导下,该公司会计主动交出该公司隐藏的1999至2002年会计账3本及有关核算资料;公司出纳交出该公司隐藏的1998至2002年现金日记账5本,整个案件已浮出水面。

  专案组查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凤山水泥公司通过私设“账外账”和使用“消字灵”褪字并篡改运输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人民币1395260.77元,占公司应纳税额的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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