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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表时间:2013/2/5
来源:中国税网

  人社部转发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贯彻好、实施好。近日,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就实施司法解释工作进行了解读。
  一、实施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有什么重要意义?
  国家高度重视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维护工作,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立法、强化欠薪法律责任等措施,加强劳动者权益维护。特别2011年5月, 《刑法修正案(八)》新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了欠薪的刑事法律责任。据不完全统计,自 《刑法修正案 (八)》实施以来,各地人社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852件,涉案金额5.62亿元,涉案犯罪嫌疑人938人,公安机关立案579件,目前人民法院已审结案件134件,120名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表明了国家对于查处欠薪犯罪的重视和决心。人社部下发了有关学习贯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严厉打击欠薪犯罪的通知。这些制度的出台有利于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有效震慑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目前我国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情况是什么样的?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保障工资支付工作,人社部门不断完善保障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妥善处理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拖欠工资问题仍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去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数量仍处于高位,少数地方甚至发生因追讨被拖欠工资致伤致死的恶性事件。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拖欠工资问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拖欠工资案件数量增加。从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的拖欠工资等待遇案件数量来看,2012年共查处拖欠工资案件21.8万件,为622.5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00.8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5%、16.7%、29.5%。二是拖欠工资领域呈扩大趋势,建设领域工资拖欠问题仍频发高发,加工制造、船舶修造、纺织等与外贸出口紧密关联的一些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明显增多。三是拖欠工资问题处置难度不断增大。一些企业拖欠工资往往涉及人数多、数额大,一旦处理不妥,容易激化矛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 “两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办、国办在 《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保证农民工及时拿到劳动报酬。2012年10月,人社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资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下发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明确提出了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正在采取多种措施,协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近日,国家多个职能部门将再次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分赴各地开展工资支付情况督查活动。
  三、司法解释对于人社部门的执法实践具有哪些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对 《刑法修正案 (八)》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解释,特别是在欠薪入罪数额标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认定、简化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规定了操作性指导,这种指导不仅体现在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而且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为人社部门具体执法实践中如何依法移送案件、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严格开展监察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3点:
  一是明确了欠薪入罪的数额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数额幅度,对拖欠单个劳动者和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分别规定了 “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即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平衡,解释还规定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制定具体数额标准。
  二是认定了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司法解释列举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等都属于转移财产、逃匿的具体违法情形。
  三是规定了简便易行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程序。根据 《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仍不支付是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对欠薪逃匿案件的查处中,当直接送达无法送达时,如按公告送达60天期满再对行为人采取法律措施将影响执法效果。司法解释对送达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视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些内容的规定,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如何规范执法行为、把握判断涉嫌犯罪的法定情形、及时准确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司法解释出台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举措?
  一是指导各地认真抓好对《司法解释》的学习和实施工作。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掌握欠薪入罪数额标准、欠薪逃匿等法定情形,正确适用法律规定,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是加大对欠薪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对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职责,通过开展主动巡视检查、书面审查、认真受理举报投诉等活动,特别是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三是积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严惩欠薪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工作协作机制,严厉打击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四是深入开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工作,通过制发维权手册、举办培训班、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宣传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还要充分借助媒体的力量,宣传保障工资支付先进单位的经验,公开曝光一批违法案件,营造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在完善刑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后,请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角度谈谈当前查处欠薪问题的难点在哪?解次拖欠工资问题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目前的难点是一些重点行业尤其是建筑行业拖欠工资问题集中,一些建设施工项目在招投标、发包分包、计量计价、工程款支付等源头环节建设资金不到位、低价中标、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款拖欠,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解决工资拖欠方面的着力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从源头预防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所有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法律规定。尤其在建筑行业强调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等法定义务,避免因按月支付生活费年终或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造成的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现象,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二是健全工资支付预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工资管理预警机制的建立,以建筑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行工资支付保证金或预留金制度;加强对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控,保障对欠薪逃匿、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理和劳动者报酬权益的维护。三是推进工资支付立法工作。积极研究出台 《工资法》、《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手段和措施,保障对拖欠工资违法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另外,还要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在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的同时,还要重点开展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方面法律规定的宣传工作,让劳动者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维权途径,及时举报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途径,及时举报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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