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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国际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形势分析
发表时间:2013/2/5
来源:中国税网

  纵观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下发的涉及国际税收的相关文件,国际税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反避税工作是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工作的两大亮点。围绕这两大亮点,我们可从如下几方面透视我国2012年国际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三个重要文件,强化了国际税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1、2012年2月1,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该文件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建立特别纳税调整案源筛选工作机制,加强关联申报审核和同期资料管理,定期实施检查,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鼓励企业自行调增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文件明确,在反避税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异地的可比企业或关联方提供相应资料,也可以于批准后,在全国范围收集关联方或可比公司的信息,实现充分的情报交换;同时该文件还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作了进一步说明,规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谈签。
  2、2012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6号)。该文件是针对反避税中重大案件审理、审核制度的专门性规定。文件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的标准,包括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水平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上的案件;全国行业联查或集团联查的案件;其他由税务局确定的案件;同时,文件规定对于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实行报请税务总局会审小组进行会审工作,一案一会;会审小组成员意见实行投票制度。
  3、2012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对反避税工作机制的完善提出了五点要求:建立管理服务调查并重,创建反避税防控体系;推行专家会审制度,完善反避税工作运行机制;拓展业务领域,促进反避税工作向纵深发展;推广应用定量分析方法,建立经济分析师团队;探索行业避税规律,培养行业专家和行业反避税领军人物。
  4、各地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管理。今年,很多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下发专门管理办法、开发专门申报软件、组织专门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了对关联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与避税地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6~9号公告,公布我国政府分别同根西岛政府、马恩岛政府、泽西岛政府、百慕大群岛政府以及阿根廷共和国政府签订的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中国境内外资企业通过和避税地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避税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同时,近年来,中国企业纷纷走出去,也往往通过在避税地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实现境外上市或其他全球化战略目的。这些也对我国税务机关加强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了很大挑战。以上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避税将有助于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同时,上述情报交换协定的签订也是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加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共同反对有害税收竞争国际合作的重要成果。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消除有害税收竞争方面所做努力的目的是鼓励自由及公正的税收竞争环境,从而加速全球经济增长及发展。
  三、反避税领域和方法得到进一步扩展
  以往我国税务机关的反避税主要集中在国税部门,反避税的税种也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上。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地税机关反避税工作的指导力度,地方税务局在反避税工作中取得积极突破,反避税的税种也从企业所得税扩展到了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上。例如,2007年,厦门地税局开展了对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营业税的反避税,并签订了全国地税系统第一份针对营业税的预约定价安排今年,厦门地税外税分局首次以反避税调查形式介入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成效。
  另外一个值得大家关注的动向就是,我们的反避税工作从以往主要针对企业的境内外之间的关联交易转变到开始逐步关注境内企业之间由于税收优惠等原因导致税负差而进行的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例如,山东某地税局成功侦破一起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关联企业避税案,追缴税款205.5万元。
  在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上,税务机关进一步提升了关联交易调整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由于可以借助公开的数据库,税务机关以往反避税中的纳税调整方法主要运用交易净利润法。但是,公开数据库公司大部分是上市公司,披露的报表是合并会计报表。因此,直接运用公开数据库中的交易净利润率数字存在很多局限性,往往不是非常合理。因此,税务总局近年来加强了收益法等多种方法在反避税中的运用。例如,大连国税运用收益法开展对公司无形资产以及股权价值的评估。深圳市地税局针对劳务类关联交易调整,在中国科技大学专家的帮助下,创造性地运用了基于数据包络分析理论和合作博弈联盟理论的分摊方法(DEA法),计算出某跨国集团服务提供中心应向各受益公司收取的服务金额,使得分配更科学,结果更合理。
  四、明确了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6号公告)明确了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涉及的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和管理规定,旨在解决往来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 16号公告仅适用在港澳地区任职、受雇的港澳地区税收居民或在内地和港澳地区同时任职受雇的港澳地区税收居民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非港澳税收居民以及仅在内地任职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不适用公告规定内容。对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的香港、澳门税收居民,在中国任职、受雇期间取得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对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香港、澳门税收居民,其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外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的部分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香港、澳门税收居民当期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作为标准划分境内、外收入。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最大变化就是将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计算公式中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替换为“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同时,16号公告还对港澳税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加薪、劳动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的基础上,对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提出了进一步的指导意见。值得大家关注的是,30号公告提出了对于“受益所有人”认定的安全港条款,即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的,如果其为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被同样为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不含通过不属于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企业间接持有股份的情形),且该股息是来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9号 )明确将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方新增加的重建专项所得税(the special income tax for reconstruction)和重建专项法人税(the special corporation tax for reconstruction)。
  通过以上对2012年我国国际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的形势分析,企业应该要注意到中国税务机关近年来通过加强管理,强化培训和指导,进一步加大了对反避税的查处力度。同时,税务总局也加强了对于反避税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做到了反避税工作开展有礼有节。特别是近年来基层税务机关不断开拓的新的反避税领域和探索的新的反避税方法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全面审视企业现有的关联交易行为的合理性,降低企业关联交易行为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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