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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小型微利企业规模扩大后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发表时间:2013/4/9
来源:中国税网

  某工厂2011年一直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对该厂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却又让其按一般企业25%的税率汇算清缴,不能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其对税务机关的做法感到不解。
  工厂2011年因扩大经营规模发生了三个变化:一是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达58万元。二是增加了新员工,除1月和2月是89人外,其他各月都在125人以上。三是企业的资产总额由年初时的2600万元增加到了年末时的37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尽管2011年工厂是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由于该厂当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后,与2010年有了很大变化,不论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还是资产总额,都超过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限定条件,所以主管税务机的做法没有错。
  需要强调的是,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使用的税率有可能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由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所决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按月(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预缴时不可能预知全年的真实情况,所以要根据上一年的情况来认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尽管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但如果后来企业的员工、利润、资产超过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限定标准,就不能再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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