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未登录!
  |公司动态 |公司介绍 |公司荣誉 |培训动态 |服务项目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公司活动 |典型客户 |客户联谊 |最新招聘 |联系我们
  税收新政 | 财税短信 |税法查询 | 中汇观点 | 实务洞察 | 双月期刊 |培训课件          
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抵减增值税“两费”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发表时间:2013/4/23
来源:中国税网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两费”)可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这一政策的落实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但随之带来的问题是相应的所得税事项如何处理,即:抵减后未缴纳的增值税如何处理?抵减增值税后的“两费”是否还可以在所得税前继续扣除?
  一、抵减后未缴纳的增值税先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然后再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同时,《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二十条第(五)项也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但是按财税〔2012〕15号通知规定,企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两费”属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而且是规定专项用途的减免税,按照财税〔2008〕151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增值税纳税人在按财税〔2012〕15号通知规定将“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一方面应将“两费”的抵减额在会计上作收入处理(增值税一般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价款部分,下同),另一方面在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抵减增值税的“两费”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按财税〔2008〕151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增值税税人按照财税〔2012〕15号通知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两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如:某超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2012年1至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360万元,实现营业成本3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50万元,1至8月份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1万元,9月份支付并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0.3元(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填表要求,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第2行“营业收入”、第3行“营业成本”第4行“利润总额”三行之间的数字无逻辑关系),则该企业1至9月份的应纳税所的额为50-0.3=49.7(万元),9月份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为49.7×25%-11=1.425(万元)。
无标题文档
集团邮箱 |  联系我们  |  您是第 次浏览网站
咨询热线:86527980(咨询台)
公司总机:028-86088667、86527185转802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3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