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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税务登记由三十日内 改为当日
发表时间:2013/7/4
来源:中国税务报
  6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包括税收征管法。根据此次的修法内容,税务登记由30日内 改为当日 。有关专家表示,此次修改税收征管法,是为了配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扫清法律障碍。根据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的第5号主席令,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自6月29日起施行。
原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 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为了方便纳税人,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上述规定中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 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于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税收征管法的目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表示,此次修改税收征管法是为了配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减少纳税人反映较为突出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扫清法律障碍,这仅是一次小幅度的技术性调整。
“近期,国务院法制办正就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下转A2版)
(上接A1版)
该征求意见稿从规定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税收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个人、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确立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和将偷税改为逃税等多个方面对税收征管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因此,我们更应着眼于下一步对税收征管法较大规模的修改。”施正文说。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6月7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了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期为7月7日。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现行税收征管法作出修改:第一,与有关法律相衔接;第二,规定相关方信息报告义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第三,增加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征管力度。据悉,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务院将根据公众意见对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将由此形成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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