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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买一赠一应正确填开发票
发表时间:2013/7/19
来源:中国税网

  税务机关近日对某家电销售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电视机批发业务,经查发现,该公司在向零售商销售电视机的过程中,附带赠送一些小家电,如热水壶、电扇、遮阳伞、豆浆机、电饭锅、电暖气和炒菜锅等,这些小家电均作为促销品,免费赠送给下级零售商,但该公司仍然对这些促销品开具了普通发票,并申报了全部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税务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负数冲减销售的情况,也就是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上既注明有销售电视的金额,又注明有小额负数冲减的金额。据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这些负数冲减的金额是对零售商购买电视的折扣。
  单从该业务的表面上看,这些折扣的处理方法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即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但是,税务检查人员对其中一些发票上的折扣比例产生了疑问。经测算,个别发票上的折扣比例最高达70%左右,不符合商业营销的常规。因此,检查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关于这些折扣的合同、数据来源、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准备重新核实其折扣的真实数额。但是该公司财务人员对其中一些异常折扣始终不能提供计算折扣必须的有关资料。经再三询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不承认这些异常折扣是对促销品收入的冲减。
  原来,该公司为了促进对主打商品电视机的销售,购买了很多促销品,并免费提供给下级零售商,要求零售商在销售电视机时把促销品免费赠送给消费者。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的规定,无偿赠送货物要视同销售并申报纳税。如果对赠送的促销品不申报纳税,就很容易被税务人员检查发现,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对赠送的促销品申报纳税,公司又觉得冤枉,因为是无偿赠送,没有收到任何货款。因此,财务人员进行了一番精心 “筹划”:一方面,对促销品按照销售的正常处理方法,不仅开具普通发票,而且记录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对之前记载的促销品收入,以折扣的形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进行冲减。他们认为这样既可以使促销品收入在账面上得到正常的体现,以便应付税务机关,又可以把这些促销品收入混淆在正常的折扣中一起冲减收入,达到对促销品不申报纳税的目的。最终,该公司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其实,在该案例中,该公司对促销品可以这样安排。公司综合考虑了电视机和促销品的成本,认为按照现实的成交价格,即使免费赠送促销品,仍然有利可图。因此,该公司在销售电视机的时候,可以将促销品的价值从整个交易价格中剥离出来,使促销品的价格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得到独立的体现,使促销品成为正常的销售商品,而不是视同销售的商品。这种处理不仅在价格上确保企业原来所能获得的最大经济利益,而且有效化解了对促销品视同销售的风险。例如,原来销售一台电视机的价格为3000元,赠送一个热水壶,开具发票并记载的收入为3000元。而现在可以根据热水壶成本为50元的情况,将热水壶的价格定位为60元,而把电视机的价格定位为2940元,使电视机和热水壶的价格,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分别得到体现。比较前后两种操作方法,记载的收入同样是3000元,后者不仅没有导致收入和税负的增加,而且免去了视同销售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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