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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发表时间:2014/7/18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晖 段炼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未转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预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作“预收账款”处理。因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马地产公司2014年5月取得A项目预售许可证并于当月开盘,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金额1.2亿元,按照合同约定,当月收款5500万元,其余6500万元于6月20日前全部按揭到账。主管税务机关规定,A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15%。
  金马地产公司在办理2014年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预收账款”本期贷方发生额1.2亿元应当按照15%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1800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450万元。通常情况下,企业还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500000
  在预售房款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45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500000
  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之前,会计上“主营业务收入”为0,而期间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利润总额往往会出现负数,也就是亏损。开盘预售时,一方面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计算实际利润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金马地产公司2013年待弥补亏损为500万元,2014年第1季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第2季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则2014年第2季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800-500-200-100)×25%=2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会计处理就出了问题,会计上反映应缴企业所得税450万元,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因此,笔者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时,应当将预计毛利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应的所得税额贷记“所得税费用”,将其差额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后的实际利润额对应的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5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0000
  在填报2014年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第4行“利润总额”本期填报-100万元,累计填报-300万元;第5行“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和累计均填报1800万元;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期和累计均填报500万元;第9行“实际利润额”自动生成1000万元,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自动生成250万元。这样,会计上反映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与实际缴纳一致,与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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