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未登录!
  |公司动态 |公司介绍 |公司荣誉 |培训动态 |服务项目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公司活动 |典型客户 |客户联谊 |最新招聘 |联系我们
  税收新政 | 财税短信 |税法查询 | 中汇观点 | 实务洞察 | 双月期刊 |培训课件          
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买车送保险 汽车销售商税务扣除如何解决
发表时间:2015/9/25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致平
  买车送保险,即汽车销售商通过赠送保险方式促进汽车销售。这其中保险费是否允许扣除在争议很大,其主要观点是保险费的受益人是客户,发票抬头也是客户,谁取得发票谁扣除,汽车销售商无法取得发票,所以不能扣除;经过协商,保险公司同意向汽车经销商开票,这样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客户作为保险受益人,对其中的个人购买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对于汽车经销商而言,买车送保险,是为了维持销售价格前提下采取的销售策略,并不是为节税考虑,从节税的角度看,销售商宁愿采用销售价格折扣方式,这样销售商可以节约增值税,对于客户节约车购税。
  
  如何看待这么一个问题呢?现有的税收规定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第六条“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第一条第三项“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第一条“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分析上面的规定,买车送保险,汽车销售商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且抬头为汽车销售商,属于与经营相关的支出,应允许列支;对于向个人赠送的保险,不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
  
  但是如果汽车经销商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给客户的发票或者发票复印件,是否允许扣除呢?
  
  按照80文的要求,直观的理解不允许扣除。值得注意的是80文所针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定义,汽车经销商的上述行为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给客户的发票或者发票复印件属于取得列支的凭证。
  
  上面的结论是否正确呢?
  
  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淮安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淮中行终字第00034号)给出自己的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8号文,114号文规定对违规取得发票或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作了规定,被上诉人善意取得徐州市超典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对应的企业所产生的成本,是否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税法没有禁止性规定,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处理决定要求被上诉人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其认定事实不清,原审依法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对于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否允许列支,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给出这样的观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编者按:非发票税前列支情形,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具体处理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强调真实、合法,强调需要取得凭证不局限于发票。如果局限于发票,买车送车辆购置税应如何处理呢?显然同样促销行为,不能因为形式不一样带来税务处理不一样。
  
  对此部分人士可能提出不同看法,即如果放弃发票,则可能会出现保险费两次列支,即经销商列支和客户列支?个人以为,对于此类特殊的列支包括以他人名义发票列支,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列支人必须上报相关发票信息,发票信息中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客户信息,同时提供相关合同和支付信息,如果不提供则不允许扣除,同时可以加收两倍或者三倍税款,以保证税基的完整性。
  
  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无标题文档
集团邮箱 |  联系我们  |  您是第 次浏览网站
咨询热线:86527980(咨询台)
公司总机:028-86088667、86527185转802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3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