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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计税方法应“上下兼顾”
发表时间:2016/6/23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邹忠明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的选择上,税收政策给予了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但要准确选用适合自身的计税方法却又是一个较难的问题,那么,建筑企业怎样选择适合自身的计税方法呢?笔者提供一个思路,以飨读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5月1日起建筑业进入营改增行列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即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材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瞄准“上家”

  企业经营业务主要涉及与哪些“上家”有关,比如:与房地产、与建筑业总包、装饰中的“公装”业务等。一般来说,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靠承接“上家”是一般纳税人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业务,“自身”应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原因很简单,“上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就是需要取得“下家”合法提供尽可能大的进项税额作抵扣,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中采用简易方法计税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的。因此,对应当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而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就会承担丢掉业务的风险,影响生产经营业务的扩展。

  量好“自家”

  一是厘清自身经常性业务提供的大致内容。建筑业提供业务的内容分为三类:只提供人工劳务服务的纯“清包”工程;既供人工劳务服务又提供项目所需全部材料的“双包”工程;提供人工劳务服务的同时,只提供项目所需少量辅助性材料的“类似清包”工程。企业应当收集、整理、分析长期以来承接业务所提供的主要内容并按上述进行大体归类。

  二是算好税负平衡账。在对业务进行归类的基础上,用一个简单的税负平衡公式算出自营业务中的材料最低占比率标准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材料购进情况进行比较:

  (销售额-分包额)×11%-自营业务销售额×(材料购进额÷自营业务销售额)×17%≤自营业务销售额×3%(营业税率)。

  在没有其他抵扣税金和总分包税率一致的情况下,上述公式中的自营业务销售额中的材料购进占比应当≥47%才能实现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平衡。

  公式中:“销售额-分包额”=“自营业务销售额”。决定企业税负大小的关键因素在于分包税率和材料购进额上,在自营和分包业务税率一致的情况下,自营业务中包含的材料购进额是关键因素,也是与发包方进行利益博弈的焦点。

  测试:某家装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大多属“双包”工程,其购进材料占整个企业销售额的50%,按上述税负平衡公式计算,其增值税税负水平为:100×11%-100×50%×17%=2.5,即百元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低于按营业税计算的税额,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在瞄准“上家”、量好“自家”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作出计税方法的选择:对只提供人工劳务服务的纯“清包”工程,由于没有进项或进项很少,且筹划的空间也有限,应当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否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是难以承受的;对既供人工劳务服务又提供项目所需全部材料的“双包”工程,由于购进工程材料的税率为17%,其抵扣税率大于销售税率,对企业十分有利,应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提供人工劳务服务的同时,只提供项目所需少量辅助性材料的“类似清包”工程,按照材料占比标准来分析确定为好。

  总之,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后,必须博弈“上家”、看好“下家”,做好“自家”。

  作者单位:成都市锦江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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