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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春节期间,身边那些与税务有关的小事
发表时间:2020/3/26
  过年回家,是每个在外漂泊的游子的期盼,也是天下所有父母对儿女最大的心愿。今年的春节,正值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最关键的时期,在这段时间,身边发生了大大小小的事情,其中有许多背后藏着税务小知识。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问题一:朋友小张在A公司(民营企业)工作,A公司为其报销过年回家探亲的往返机票,那么A公司报销的机票能否按照职工福利费列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1)A公司为小张报销的回家探亲的往返机票原则上需满足探望亲属的相关要求才能够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列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出台的时候正是改革开放初期,该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当前市场经济下,经济类型呈现多样化的发展,私企、外企、个体等多种经济类型并存。因此对于民营企业A公司,建议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判断报销的机票款是否满足探亲的要求,如果满足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列支。
  (2)A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符合要求的探亲路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应区分国籍对待。对于国籍为中国的员工,企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外籍员工,报销不超过2次的探亲路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次的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问题二:某国有企业报销员工过年回家探亲的飞机票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答:不能。
  政策依据: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这里我们从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如果员工回家探亲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中关于探亲的具体规定,应当认定企业报销员工回家探亲的飞机票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报销的探亲路费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二,如果员工回家探亲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中关于探亲的具体规定,应当认定员工回家探亲的飞机票属于个人消费,因此报销的飞机票也不允许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三:B企业过年发放外购的米面油等春节实物福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需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B企业发放的春节福利(实物)应按照购入时取得发票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四:小区门口的一家饭店是一般纳税人,在年前采购了大批蔬菜等原材料,但是受疫情影响,顾客稀少,生意冷清,大量蔬菜等原材料无法及时处理,为减少损失,饭店经过对蔬菜的简单挑选,决定在门口摆摊直接对外销售蔬菜。那么销售蔬菜的所得能按照餐饮服务计征增值税吗?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的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饭店的这一经济行为实质上是购进蔬菜然后销售蔬菜,销售的蔬菜是经过简单挑选的,符合财税[2011]137号文件中规定的蔬菜范围,但是不属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中规定的外卖食品的范围。因此,饭店如果能准确区分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和销售蔬菜的销售额的话,销售蔬菜的所得可以免征增值税。

  问题五:小王(中国公民)工作的单位规定每年给予员工旅行基金奖励,金额不能超过该员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的5%,且必须提供有效的飞机票或者火车票等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乘坐人必须是员工本人。小王19年实际发放工资20万元,1月份提供载有他的有效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行程客票5000元(乘坐日期为2020年1月)报销旅行基金,这种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我们参考一下地方省份的政策,《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52号)规定,是否存在发放的实物福利、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以发票报销或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种住房补贴、过节费、防暑降温费、误餐补贴、加班费、休假补贴、疗养补贴、先进奖、以油票、修理费、办公费、飞机票等实物报销形式发放的职工奖金等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9]77号)规定,对个人休假探亲和疗养给予各种形式的现金补偿,如: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在限额内凭票报销等,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总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因小王属于中国公民,故不适用国税函[2001]336号的规定,且小王报销的旅行基金实质上是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与任职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报销的员工本人的飞机票、火车票大多源于回家探亲或者个人旅行两个方面。这部分飞机票、火车票应当定性为福利性支出或个人消费,因此不能够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六: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许多单位购置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品发放给员工使用,那么这部分防护物品应当定性为福利用品还是劳保用品?如果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吗?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1)购买的口罩、消毒液等应当定性为劳保用品。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 年7 月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购置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是为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必要防护用品,属于劳动保护用品的列支范围。因此,只要单位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就可以按照劳保用品在税前列支。
  (2)购买的口罩、消毒液等可以抵扣进项税,单位也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首先,单位购置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中需要的,不属于福利用品或个人消费用品,因此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购进防护用品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其次,购置的口罩虽然是给员工使用,但并不是员工个人的所得,实际上是员工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必备的一项工作用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规定的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发放给员工的口罩、消毒液等也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写在最后:正值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关键时期,向奋战在疫情一线的医务工作者致敬!同时,呼吁大家减少外出,勤洗手,保持良好心态。
  作者:中汇山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周文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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