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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点超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税广角
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延期,政策理解与细节适用需谨慎
发表时间:2021/4/14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两份重磅文件, 分别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两份文件对部分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情况进行了确认。其中,6号公告对25个税务文件中涉及到的全部到期政策全部给予了延续;7号公告则对疫情期间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延续、延续时限给予了明确。针对上述文件,笔者对文件的特点及政策宣贯进行了要点梳理及分析。

                         第一部分 政策特点
  
  本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罕见的原文延续。6号公告通过公告的方式,直接延续的原有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原文。这样的发文方式一方面降低了纳税人的学习成本,减少因税收优惠政策细节变动而引发的财税应对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考验了纳税人甚至基层税务征管部门的税法理解能力。例如部分政策的原有期限是在原文件中的某一条款中约定,而非在文末统一约定,是否也在延续的范畴内,可能引发潜在的征纳争议;

  二是涉及范围广。上述两个公告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据不完全统计,共涉及了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在内的11个税种,以及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在内的3类非税收入的优惠政策延续。给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特别是集团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的宣贯学习,带来较大的挑战;

  三是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相对较大。7号公告中,对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分类延续。其中部分优惠项目(如武汉地区增值税征收率优惠)除了时间调整外,还对实际优惠力度进行了调整;部分优惠项目的延续时点截止于2021年3月31日。

                           第二部分 应对要点

  基于上述特点,我们特作出如下提示:
  一、集团企业应统筹学习,重点事项重点提示
集团企业及跨地区企业在营改增后,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新政宣贯及区域间差异协调解决的经验。本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宣贯,仍然需要采取统筹学习的方式,做到财税部门应知应会,重点环节的相关团队及部门应学应懂。同时,对于集团企业而言,部分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实际税务实操,还需要从整体财税运营情况综合分析,做好优惠政策的享受。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延续,反向“税会差异”应关注
  本次延续优惠政策中,财税[2018]54号文件关于企业新购进的非不动产类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得以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政策对于刺激企业加大投资,提升企业的运营活力,在过去三年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实务中我们也发现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此类问题在优惠政策延续期内,仍需提示集团企业给予关注。一方面,满足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一项反向的“税会差异”。即购入当期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后续年度的会计折旧再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对于常规盈利企业而言,这是缓解购入当期企业税收负担的优惠政策,但对于建设期且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企业,购入当期一次性扣除形成亏损,很可能在后续盈利年度时已经超过了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期限,从而造成企业税收的永久性损失;二是要厘清政策释义,避免误解。对于临界点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文件精神,即使从次年开始折旧,仍然可以享受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2.研发加计税收优惠政策延续,重点行业需关注新政
  6号公告对财税[2018]99号文件的研发支出加计75%扣除等政策进行了延续。这对于企业科研投入无疑是一针强心剂。同时,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还需要关注本年度政府报告提出的“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建议相关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税务 时,重点关注针对该政策制定方针的新政细节及覆盖时效,并结合企业所处行业,以准确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3.集团企业间无偿资金借贷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税收细节仍需把控
  本次税收优惠政策延续的另一重磅政策,系延续了财税[2019]20号文件中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集团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可谓是采取资金集中管理的集团企业的“定心丸”。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因集团企业内资金借贷或视同资金借贷而引发的内部增值税链条的断裂(贷款利息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享受优惠的同时,集团企业仍需关注内部资金无偿借贷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集团企业内资金无偿占用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风险;集团企业内资金无偿占用出发的特别纳税调整情形;集团企业本部(或核心企业)对外融资成本因向下属公司提供无偿借贷,而引发上述融资成本属于集团企业本部(或核心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从而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等风险。

  4.特定优惠政策延续,前置条件未降低要求
  除上述对集团企业影响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本轮税收优惠政策还对影视行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小微企业、三农金融扶持等普惠金融的增值税,公租房业务的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各项税费,农村饮水工程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项税费,供热企业增值税,易地扶贫搬迁各项税费,金融企业准备金等税收优惠政策均进行了“原文”延续。对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所覆盖涉及的行业及企业,应在延续享受优惠的同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衔接的契机,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件及条件进行全面复查。做到税收优惠政策 “应享尽享” 的同时,也做好内功建设,合规享受。

  二、应对疫情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续,重点关注变化及争议
  7号公告重点对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延续情况进行了明确。与6号公告的“原文延续”及“统一延续时间”相比,7号公告中对于应对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结合防疫形势的变化,做出了较大的调整,需要涉及此类业务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优惠政策统一
  随着湖北疫情的全面缓解,结合湖北防疫工作的情况及经济复苏的局面,本次优惠政策延续时,将湖北原有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地区的减征政策趋同,统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该政策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第三方证据需补充
  按照7号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北京为例,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则各企业针对参加疫情防控的防疫工作者发放的满足条件的补助,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3.特定政策截止期存在差异,需谨慎应对
  7号公告明确,下述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期截止为2021年3月31日:
  ●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及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原值是否小于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对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运输疫情防控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等免征增值税;
  ● 疫情期间特定公益性捐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其他相关政策。
  上述特定政策需要特定行业结合各自的经营范围及项目,做出合理性安排。特别的,要准确判定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为政策延续时点截止在一季度末,故应避免突击确认收入、突击开票等不合规行为,合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4.部分政策仍存执行难度,争议事项有待后续解释
  如前所述,针对疫情期间的特定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事项,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事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截止于2021年3月31日。考虑到企业所得税以年度为汇算清缴时间单位,需综合一个年度的情况统筹判定。故上述政策的“延续”如何具体适用,还有待于政策制定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同时也需要涉及的企业对后续政策口径给予足够的关注。

作者: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技术总监 孔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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