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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施行,这些12366热点问答别错过~
发表时间:2021/10/18
  近期,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就接到不少关于契税法的咨询,例如原契税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何优惠,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等,今天,小编就整理了一期咨询量较高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是否能继续享受契税优惠?
  答: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居民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仍可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什么契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3.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变更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二、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4.我开办了一家非营利性的幼儿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规定的享受免征契税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有什么契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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