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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
发表时间:2004/6/17 11:34:20
税务总局: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


  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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